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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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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

2013年7月23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继续审议一份主要关注人身自由权和安全权问题的有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性评论草案

委员会今天主要关注了由负责该问题的专家杰拉尔德·纽曼提交的修订版一般性意见草案中提及的任意拘留和非法拘留问题。

草案还强调人身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公约第九条规定承认,剥夺自由在一些时候是正当的,例如通过刑法来保护他人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在此方面,有人指出:“任意”并不是“违法”的同义词,而应给出更为广泛的解读,包括不合适、不公平、缺乏可预见性和不遵守司法保障等。

委员会专家还详细讨论了草案中一段关于“逮捕”和“拘留”区别的内容:“逮捕”一词指剥夺自由的开始,而“拘留”一词指与逮捕一同开始的剥夺现象。一名专家坚持认为:无论其原因如何,逮捕包括关押的过程。专家们把在该问题的辩论中考虑到的多种情况提交给纽曼先生,以供其撰写一份新的声明。

草案文本接着讨论了更多与任意拘留内容相关的细节,并强调《公约》并未给出有关合法拘留的理由的详尽列表。纽曼先生指出:相比而言,《欧洲人权公约》在其关于自由和安全权的第五条规定中就给出了关于剥夺自由的原因的详细列表。草案简单列举了这类对嫌疑犯无辜家人的任意拘留、押为人质和以勒索为目的的逮捕。草案中还提到了为惩罚某人行使言论、集会、结社、宗教和尊重隐私自由而进行非法逮捕或拘留的问题。

纽曼先生呈交的草案中还指出:移民限制程序中的拘留本身并不是任意拘留,但强调其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有理、必要和合适的。”然而,专家们建议将儿童的需要纳入考虑。草案中还审议了拘留和健康问题。

该份草案一旦得以通过,将成为取代第8号一般性意见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前者于1982年通过,共包含四个段落。


委员会将于7月25日星期四上午十点恢复工作,届时将在公开会议上继续审议该一般性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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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仅为提供信息使用,并非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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