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结论性意见 A/37/40第92-133段: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出的报告而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 荷兰 联合国文号 A/37/40 paras. 92-133 分享 查看本报告所依据的征集信息呼吁 发布方: 人权事务委员会 致 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 版本 查看可用的官方语言 标签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公民及政治权利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 العربية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