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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

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亦称“投诉程序”)处理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一贯严重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2007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它以原人权委员会的1503程序作为工作的依据,该程序已经过修改,以确保申诉程序公正、客观、高效、注重受害者且能及时启动。

有两个不同的工作组,即来文工作组和情况工作组,分别负责审查书面来文和提请理事会关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此申诉程序是唯一的涵盖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所有人权和所有基本自由的具有普遍性的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具有机密性,以增强与所涉国家的合作。

向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申诉的好处

  • 申诉可以针对任何国家提出,而无论该国是否批准了任何特定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文书下作了保留。
  • 申诉有可能上达联合国最高等级的人权机制-人权理事会并由其进行审议。
  • 程序的机密性有助于加强来自国家的合作。

1503程序与理事会第5/1号决议的程序有哪些不同之处?

实践表明,申诉程序与原先的1503程序十分相似,以下所列的新特点主要包含了程序运作过程中的一些技术细节:

  • 更客观、更透明:来文工作组主席向工作组成员(工作组由咨询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的分别代表5个区域组的5名独立专家组成)提供初步筛选后驳回的所有来文清单,并说明驳回来文的理由。
  • 案件处理更及时:两个工作组每年各召开两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一周,而不再是每年召开一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两周。因此,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频繁地审议由情况工作组(由各区域组从理事会的成员国中任命的5名成员组成)提请它关注的案件。
  • 更透明、更注重受害者:在各关键阶段将向来文提交人和所涉国家通报审议情况。两个工作组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如何将注重受害者的方针转化为具体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因此,两个工作组可以决定联络来文提交人索要进一步的资料,包括向来文提交人和所涉国家提出相同的问题。
  • 加强了与所涉国家的合作和对话:就某一特定案件而言,理事会可以采取的一项新措施是建议人权高专办向所涉国家提供技术合作、能力建设援助或咨询服务。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此项还可以包括在国家人权机构提起诉讼程序,前提是它们必须根据《巴黎原则》运作并拥有准司法管辖权。

新程序保留了其机密性,以期加强与所涉国家的合作。理事会可决定停止在秘密申诉程序下对某项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公开审议。

在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下,哪些类型的申诉是可受理的?

为了能够被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受理,有关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使用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中的一种语文;
  • 申诉应尽可能详尽叙述相关事实(包括据称受害者的姓名、地点和其他证据),并且不得超过15页;
  • 申诉不得具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 申诉不得完全以大众传媒的报道为依据;
  • 申诉目前还没有由一个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处理;
  • 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除非此种补救办法看来不会奏效或者会被不合理地拖延;
  • 申诉不得使用辱骂性的语言;
  • 申诉程序没有在单个案件中寻求补救办法或向据称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授权。

哪些事件属于一贯的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行为?

  • 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中都没有关于“一贯”和“严重侵犯”的明确定义。但是,从1503程序的准备工作文件来看,“一贯严重侵犯”似乎是指那些情节极其严重以至于“不再能够视为完全属于各国国内司法管辖范围的”1侵犯权利行为。
  • 此外,“严重侵犯”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以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违反或对和平的威胁。2例如,种族隔离政策便符合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定义。
  • 从准备工作文件来看,还可以发现,“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涉及多个受害者和一定数量的侵犯权利行为,这些侵犯权利行为横跨一个最起码的时间段,并具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特点。来文工作组在审议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来文所载指控的是非曲直时会考虑到这些要素。
  • 此外,一份单独来文或与其他来文一并提交的来文,如果指称发生了在许多场合反复实施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行为,则可能揭露出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3

案件举例:

  • 指称的属于某一少数群体的个人人权状况发生恶化,包括出现强行驱逐、种族隔离和低于标准的生活条件。
  • 指称的被羁押者和监狱工作人员所处的监狱条件恶化,导致暴力和死亡。

国内补救办法是否用尽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 来文应包含有关资料或一项声明,证明已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寻求并用尽了国内法可以提供的补救办法,并且如有可能,应提供所涉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所作任何最终裁决的文件证据。
  • 当那些补救办法“不会奏效或者会被不合理地拖延”时(第5/1号决议第87(g)段),此项要求可有例外。例如,当法律使正当程序受到限制(例如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或申诉人和(或)受害者被剥夺获得补救的机会或被阻止用尽补救办法时,申诉人可无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如果所涉国家声称尚未用尽所有可以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工作组则可以要求该国详尽说明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据称的受害者可以获得的有效补救办法。

可以针对哪些人提起申诉?

申诉可以针对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

哪些人可以提交申诉?

任何个人、个人群体或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向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提交申诉。

机密性是指什么?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申诉人和所涉国家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各个阶段的审议程序始终保密,因此不对外公布。这也适用于已经中止审议的情况。此外,申诉人可以要求不向所涉国家披露其身份。虽然这些保密规定对联合国处理申诉的各机构具有约束力,但是它们不阻止申诉人对外公布已根据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申诉的事实。不过,申诉不可以匿名提交,否则会导致申诉被驳回。

申诉被宣布为可受理以后会怎样?

申诉程序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来文工作组主席与秘书处一起进行初步筛选。只有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诉才会被转交所涉国家,以请它们就申诉所载侵犯权利的指控提出意见。

第二阶段:来文工作组

来文工作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以决定申诉的可受理性,并评估有关侵犯权利指控的是非曲直,包括有关申诉看起来是否单独或者与其他申诉一起揭露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来文工作组在会上可以决定:

  • 如果根据理事会第5/1号决议其不可受理,则驳回申诉;
  • 保持对该申诉的审查,并要求所涉国家和(或)申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资料;
  • 把包含所有可受理来文以及关于这些来文的建议的案卷转交情况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第三阶段:情况工作组

情况工作组(由各个区域组指定的5名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代表组成,他们以个人名义任职)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根据来文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和建议向理事会提出关于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的报告,并向理事会建议应采取的步骤。

情况工作组在会上可以决定:

  • 停止对情况的审议;
  • 保持对有关情况的审查,以便进一步审议或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 在它认为来文所载的指控可能揭露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时,把该情况转交人权理事会。

第四阶段:人权理事会

(除非另有决定),理事会以保密的方式审查情况工作组的报告,并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 在没有必要作进一步审议或采取行动时,停止对有关情况的审议;
  • 继续保持对有关情况的审查,并请所涉国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资料;
  • 保持对有关情况的审查,并指定一名高度合格的独立专家监察该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 停止在秘密申诉程序下对该问题进行审查,以便对同一问题进行公开审议;
  • 建议人权高专办向所涉国家提供技术合作、能力建设援助或咨询服务。

申诉中应包含哪些资料?

虽然不要求以特定的格式提交申诉,但是建议使用下文所示网站上提供的申诉表格。申诉书必须是书面的,字迹要清晰,最好是打字生成,并应署名签字。

来文必须以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交。申诉应提供基本个人资料(申诉人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并说明其针对的国家。提交之后如果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申诉人应尽快通知秘书处。必须按时间顺序列出申诉所依据的所有事实。叙述必须尽可能完整,并包含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申诉人必须说明为什么他(她)认为所述事实构成一贯严重侵犯人权。

申诉人还须详尽说明他(她)已采取了哪些步骤,以便用尽在申诉所针对的国家里可以获得的所有补救办法,特别是在该国的地方法院和当局所采取的步骤。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意味着该申诉必须已经首先提请有关国家当局的关注,直至可以动用的最高法院,除非此种补救办法看来不会奏效或者会被不合理地拖延。如果一些补救办法仍然未定或者尚未用尽,必须指出这一事实,并说明其理由。

申诉人必须提供与其申诉和主张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不是原件),特别是国家当局做出的关于该申诉的行政或司法决定。如果这些文件非以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生成,必须提供其全文或摘要翻译。

如果申诉缺乏在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下的处理所需的基本资料,或者事实叙述不清,人权理事会秘书处将与申诉人取得联系,请后者提供补充细节或重新提交申诉。

不重复原则是指什么?

申诉程序不审议已经在由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是否曾有案件的机密性被撤销的情况?

理事会曾有两次决定停止在秘密申诉程序下对某项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公开审议,一次是在2006 年,涉及的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是在根据1503程序进行审议之后;另一次是在2012年,涉及的国家是厄立特里亚。

在审议案件的过程中是否会与来文的提交人有互动?会有怎样的互动?

  • 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86段强调,申诉程序注重受害者。第5/1号决议第106段规定,申诉程序要确保在关键阶段向来文提交人通报审议情况。
  • 根据理事会第5/1号决议,来文工作组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来文提交人或第三方进一步提供资料。

申诉应送交何处?

申诉程序股
人权理事会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CH-1211 Geneva 10,瑞士

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诉发送至cp@ohchr.org 或联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任何国家或区域办事处。

如需进一步了解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请访问该网址查看常见问题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Palais des NationsCH 1211 Geneva 10,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 41(0)22 917 9000
传真:+ 41(0)22 917 9011

脚注:

1. E/AC.7/SR.637
2. E/AC.7/SR.638
3. E/CN.4/1040, E/CN.4/Sub.2/316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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