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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文书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通过日期

1960年12月14日

经由

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

大会

  考虑到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所宣布的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鉴于需要创造建立在尊重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基础上的稳定、福利以及和平和友好的关系的条件,和创造普遍尊重和遵守人类的权利以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的基本自由的条件,

  承认一切附属国人民要求自由的殷切愿望和这些国家的人民在获得独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意识到由于不给这些国家自由或妨碍他们的自由而产生的、对于世界和平构成严重威胁的越来越多的冲突,

  考虑到联合国在帮助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地内的独立运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世界人民迫切希望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

  认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妨碍了附属国人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并妨碍了联合国的世界和平的理想的实现,

  重申各国人民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在互利和国际法的基础上自由地处理他们的自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以互利原则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合作所产生的任何义务,

  认为解放的过程是不可抗拒的和不可扭转的,为了避免发生严重的危机,必须结束殖民主义和与之有联系的一切隔离和歧视的措施,

  欢迎在最近几年内许多附属领地取得了自由和独立,认识到在还没有取得独立的领地内的日益增长的走向自由的强大趋势,

  相信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取得完全的自由、行使主权和保持国家领土完整,

  庄严地宣布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为此宣布

  一、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

  四、必须制止各种对付附属国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五、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七、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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