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念及联合国会员国曾担允依照宪章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促进较高的生活水平、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条件,
对于宪章所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以及和平、人格尊严与价值和社会正义等原则,重申其信心,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的原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有关组织在组织法、公约、建议及决议中所已订定的社会进步标准,
强调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宣布了必须保障身体上和智力上处于不利地位者的权利并保证其福利和康复。
鉴于协助智力迟钝者发展其在各种活动方面的能力并尽可能促进其参加正常生活,确有必要,
认识到若干国家在其目前发展阶段上只能对这个目标作有限努力,特宣布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并要求各方以国家和国际行动保证用这个宣言为共同基础和准据来保障这些权利:
1.智力迟钝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其他的人相同。
2.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适当的医药照顾和物理治疗,并受到可以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能的教育、训练、康复及指导。
3.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经济的安全和适当的生活水平,并有权充分发挥其能力,进行生产工作或从事任何其他有意义的职业。
4.智力迟钝的人于可能时应与其亲属或养父母同住,并参加各种社区生活。同住的家庭准予领受协助。如须由机关照顾时,应尽可能在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其他情况下供给这种照顾。
5.智力迟钝的人于必要时有权获得合格监护人,以保护其个人福利和利益。
6.智力迟钝的人不得遭受剥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诉时,应充分顾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负责的程度,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处理。
7.智力迟钝的人因有严重残缺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必须将其一部或全部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务须含有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免发生任何流弊。这种程序必须以合格专家对智力迟钝者有具社会能力的评价为根据,并应定期加以检查,还可向高级当局诉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