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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文书

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事件的原则

通过日期

1989年5月24日

经由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6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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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

  1. 各国政府应以法律禁止一切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应确保任何此类处决均应根据其刑法规定视作罪行,并应考虑到这种罪行的严重程度而给予适当惩处。不得以任何特殊情况诸如战争或以战争相威胁状态、内部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情况等作为进行这种处决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武装冲突、公职人员或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或在此种人员唆使或同意或默许下行事的人过分或非法使用武力等情况和在押期间发生死亡情事等情况下,均不得实行这类处决。这项禁令应超越政府当局发布的命令。
  2. 为了防止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各国政府应确保严格控制包括明确逐级指挥所有负责侦缉、逮捕、拘留、看管和监禁的人员以及法律授权使用武力和火器的人员。
  3. 各国政府应禁止高级官员或公共当局授权或教唆其他人进行这种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命令。所有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违抗这种命令。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应强调上述规定。
  4. 应保证用司法或其他手段有效保护有遭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危险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受到死亡威胁的人。
  5. 不得强迫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某一国家,如果有相当理由认为该人在该国将成为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受害者的话。
  6. 各国政府应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关押在正式公认的拘留处所,并将其被拘留和下落、包括转移等准确情况,及时告知其亲属和律师或其他值得信任的人。
  7. 合格检查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或某一相当的独立当局,应定期视察拘留处所,并应有权主动进行未经宣布的检查,具有对执行这一职能中的独立性的完全保证。这种检查人员得以不受限制地接触拘留处所的所有人员及其所有档案。
  8. 各国政府应尽一切努力采取诸如外交调停、增进原告与政府间组织和司法机构的接触以及公开谴责等措施来防止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应利用政府间机制调查任何有关这类处决的报告,并采取有效行动反对这种做法。各国政府包括有理由怀疑发生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国家政府,应在对此问题的国际调查方面进行充分合作。

调查

  1. 应对一切可疑的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案件,包括亲属控告或其他可靠报道提出在上述情况下发生非自然死亡的案件,进行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各国政府应有调查办事处和有关程序来进行此类调查。调查目的应是确定死亡的原因、方式和时间、对死亡负有责任的人以及任何可能造成死亡的模式或做法。调查包括适当的尸体解剖、收集和分析一切物质和文件证据以及证人的供词。调查应区分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和他杀。
  2. 调查当局应有权获得调查所必要的一切资料。进行调查的人应能支配为有效调查所必须的一切预算资源和技术资源。他们还应有权让被指称参与任何此类处决的人员出庭作证。这对任何人也同样适用。为此,他们应有权向证人包括被指称参与此类处决的人员发出传票,并要求提供证据。
  3. 在由于缺乏专门知识或公正性、由于问题的重要性、或由于明显存在滥用权力的模式而使既定的调查程序不适当的情况下,在受害者家属就这些不适当之处或其他重大原因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应交由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或按类似程序进行调查。对调查委员会成员应按其公认的个人的公正性、能力和独立性进行甄选。他们特别应与可能是调查对象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涉。委员会应有权获得调查所必需的一切资料,并应按本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4. 在医生对死者进行适当的尸体解剖之前,不得对尸体进行处置,如有可能解剖医生应是法医病理学专家。进行尸体解剖的人应有权取阅一切调查数据、进入发现尸体之处和进入认为死亡所发生之地。如果尸体已埋葬而后来看来需要进行调查,则应迅速合法地掘出尸体供解剖检验。如果发现遗骨,应仔细发掘并以系统的人类学技术进行研究。
  5. 应让进行尸体解剖的人有足够的时间检验死者,以使其能进行彻底的调查。尸体解剖至少应设法确定死者的身分、死亡原因和方式。还应尽可能确定死亡时间和地点。尸体解剖报告应附有死者的详细彩色照片,以便为调查结果提供证明和证据。尸体解剖报告必须说明死者所受一切伤害,包括任何酷刑证据。
  6. 为了确保得出客观结果,进行尸体解剖的人必须能无涉于任何可能有牵涉的个人、组织或实体而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能。
  7. 应保护原告、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其家属不受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凡可能牵连到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人均应调离任何对原告、证人及其家属以及对进行调查的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拥有权限的职位。
  8. 死者家属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获悉并可参加任何审讯,了解有关调查的一切情况,并应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死者家属应有权要求在尸体解剖时有一名医生或其他合格代表在场。在确定死者身分后,应贴出死亡通知的告示,并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亲属。死者遗体应在调查结束之后交还他们。
  9. 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这种调查的方法和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立即公开,应包括调查范围、评价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根据事实结果和适用法律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所发现已发生的事件以及这种事实所根据的证明,并列出作证证人的姓名,但为保护他们而不公布姓名者除外。所涉国家政府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调查报告作出答复,或就此表明所要采取的步骤。
  1. 各国政府应确保经调查确定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上参与了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人送法院审判。各国政府应将这种人缉拿归案或合作将任何此类人引渡到希望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不论凶手或受害者为谁和在何处,不论其国籍,也不论在何处犯下此一罪行,这一原则均应适用。
  2. 在不损害上面原则 3 的情况下,不得援引高级官员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作为进行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理由。高级人员、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如有合理机会防止其属下人员所犯行为时, 得认为应对这类行为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战争、戒严或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豁免任何被指控参与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人免于受到公诉。
  3. 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受害者的家属和受养人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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