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原则
1. 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关键部分。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的、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
2. 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
3. 为诠释本《准则》的目的,应遵循以儿童为中心的方针。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
4. 在实施本《准则》时,根据国家法律制度,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注的重心。
5. 应认识到制定进步的预防少年违法犯罪政策以及系统研究和详细拟订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政策措施应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儿童给予定罪和处罚。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包括:
(a) 提供机会,特别是受教育的机会,以满足青少年的不同需要,作为对所有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明显处于危险或面临社会风险而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的青少年的一种辅助办法,以保障所有青少年的个人发展;
(b) 在法律、程序和建立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的基础上,采取专门化的防止不端行为的理论和方法,以减少发生违法的动机、需要和机会或诱发的条件;
(c) 官方干预,首先应着重于青少年的整体利益并以公正、公平的思想作为指导;
(d) 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
(e) 要考虑青少年不符合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的表现或行为,往往是成熟和成长过程的一部分,在他们大部分人中,这种现象将随着其步入成年而消失;
(f) 要认识到专家绝大多数的意见是,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往往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良的一贯行为模式。
6. 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二、 本《准则》的范围
7. 本《准则》应在下列国际文书的广义范围内予以诠释和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的内容以及有关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利益和福祉的其他文书和规范。
8. 本《准则》应结合每个会员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予以执行。
三、 总的预防
9. 全面性的预防计划应由各级政府制订,并包括下列内容:
(a) 深入地分析问题,查明现有的方案、服务、设施和可取得的资源;
(b) 明确划定参与预防工作的合格机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c) 制定具体办法,适当协调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间的预防工作;
(d) 对根据预测的研究所制定的政策、方案和战略不断进行监测,并在执行过程中认真作出评估;
(e) 制定有效减少发生不端行为的机会的方法;
(f) 促进社区通过各种服务和方案进行参与;
(g) 国家、州省和地方政府之间开展密切的跨学科合作,吸收私营部门、所针对社区的公民代表、劳工、儿童保育、卫生教育、社会、执法、司法机关等部门参加,采取协调一致共同行动防止少年违法和犯罪行为;
(h) 让青少年参与制定防止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借助社区资源、青少年自助、受害者赔偿和援助方案等;
(i) 各级的专业人员。
四、 社会化过程
10. 预防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要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的、平等的伙伴。
A. 家庭
11. 每个社会均应将家庭及其所有成员的需要和福利置于高度优先地位。
12. 由于家庭是促使儿童初步社会化的中心环节,政府和社会应竭力维护家庭、包括大家庭的完整。社会有责任帮助家庭提供照料和保护,确保儿童的身心福祉。应提供适当安排、包括托儿服务。
13. 各国政府应制定政策以利儿童在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凡在解决不稳定状况或冲突状况中需要帮助的家庭,均应获得必要的服务。
14. 如缺乏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而社区在这方面向父母提供帮助的努力又归于失败,同时不能依靠大家庭其他成员发挥这种作用的情况下,则应考虑采取其他的安置办法,包括寄养和收养。这种安置应尽最大可能仿造成一种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与此同时还应为孩子建立永久感,以避免引起由于连续转移寄养而连带产生的问题。
15. 对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上迅速而不平衡变化影响的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土著、移民和难民家庭的儿童,应给予特别的关注。由于这类变化可能破坏家庭的社会能力,而往往由于角色和文化冲突的结果,无法按照传统方式抚养培育孩子时,则必须采用创新性的、有益于社会的方式来保证儿童的社会化过程。
16. 应采取措施和制定方案,为家庭提供机会,学习在孩子发展和照顾方面父母的角色和义务,同时促进亲子之间的关系,使父母能敏锐地发现孩子的种种问题,并鼓励参与家庭和社区范围的活动。
17. 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并劝阻使孩子与父母分开的做法,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影响到孩子的幸福和前途,而没有别的可行办法。
18. 强调家庭和大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十分重要;认识到青少年在社会上的未来作用、责任、参加与合作精神也同样十分重要。
19. 为确保儿童适当社会化的权利,各国政府及其他机构应依靠现有的社会和法律机构,但当传统的制度和习俗不起作用时,还应提供和允许创新措施。
B. 教育
20. 各国政府有义务使所有青少年都能享受公共教育。
21. 教育系统除其学术和职业培训活动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a) 进行基本价值观念的教育,培养对孩子自身的文化特性和模式、对孩子所居住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念、对与孩子自身不同的文明、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b) 促使青少年的个性、才能、身心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c) 青少年应作为教育过程的积极而有效的参加者,而不仅是作为教育的对象;
(d) 举办一些活动,培养学生对学校和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e) 鼓励青少年理解和尊重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以及文化上和其他的差异;
(f) 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及职业发展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g) 对青少年提供正面的情绪支助并避免精神方面的不适待遇;
(h) 避免粗暴的处分方式,特别是体罚。
22. 教育系统应设法与家长、社区组织和关注青少年活动的机构共同合作。
23. 应让青少年及其家庭认识法律,知道他们的法定权利和责任以及普遍的价值体系,包括联合国的各项文书。
24. 教育系统应对面临社会风险的青少年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注意。应编制专门的预防方案、教材、课程、方法和工具,并予以充分利用。
25. 应特别重视制订防止青少年酗酒吸毒及滥用其他药物的全面政策和战略。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充分准备并得到培训来防止和对付这些问题。应向全体学生提供关于包括酒精在内的药物使用和滥用情况资料。
26. 各学校应成为向青少年提供医疗、辅导及其他服务的中心和介绍中心,特别是应向那些受到虐待、忽视以及受到伤害和剥削利用而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提供上述服务。
27. 应通过各种教育方案使教师及其他成年人以及全体学生能敏锐地注意到青少年的问题、需要和见解,尤其是贫困阶层、处境不利阶层、少数族裔或其他少数人和低收入阶层的青少年。
28. 学校系统应致力要求在课程、教学方法以及聘请和培训合格教师方面,达到并推动最高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水平。应确保由合适的专业组织和当局对工作绩效进行定期监测并作出评估。
29. 学校系统应与社区团体合作,规划、制定和实施青少年感兴趣的课外活动。
30. 对于有困难遵守出勤规定的学生和对于中途退学者,应给予特别的帮助。
31. 各个学校应推动定出公平合理的政策和规定;在制订学校政策包括纪律政策的委员会上以及决策方面应有学生的代表。
C. 社区
32. 社区应制订或加强现有的符合青少年特殊需要,适应他们的问题、兴趣和忧虑的各种社区性服务和方案,以及向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辅导和指导。
33. 社区应提供或加强现有的各种社区性支助青少年的措施,其中包括设立社区发展中心、文娱活动设施和服务,以解决面临社会风险的儿童的特殊问题。在提供这些协助措施时,应确保尊重个人的权利。
34. 对已无法留在家里或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应建立专门设施,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收容住所。
35. 应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措施,解决青少年步入成年期所经历的种种困难。这种服务应包括对吸毒青少年的特别方案,其中应强调关怀、辅导、协助和着重治疗的干预。
36. 向青少年提供服务的自愿组织,应由各国政府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供财政及其他支助。
37. 应建立或加强地方一级的青少年组织,并给予管理社区事务的充分参加资格。这些组织应鼓励青少年举办集体性和自愿性的项目,尤其是帮助那些需要协助的青少年的项目。
38. 政府机构应负起特别责任,向无家可归或流浪街头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应随时向青少年提供当地设施、住所、就业及其他帮助形式和来源的信息。
39. 应建立各种适合青少年的特别兴趣的文娱设施和服务,并方便他们使用。
D.大众传播媒介
40. 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确保青少年能获得本国和国际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41. 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表现青少年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42. 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上青少年提供关于现有的服务、设施和机会等方面的信息。
43. 应促使一般的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电视和电影尽量减少对色情、毒品和暴力行为的描绘,在展现暴力和剥削时要表现出不赞成的态度,特别是对儿童、妇女和人与人的关系要避免卑贬、污辱性的陈现,提倡平等的原则和角色的平等。
44. 大众传播媒介在播放有关青少年吸毒酗酒的消息时,应意识到自身的广泛社会作用、责任和影响。应通过平衡的方式播放始终一贯的信息,发挥其防止药物滥用的威力。应促进在各个层次开展有效的认识毒品的宣传。
五、社会政策
45. 政府机构应把帮助青少年的计划和方案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应拨付足够资金及其他资源,以有效地提供服务、设施和配备人员,进行适当医疗、精神保健、营养、住房及其他有关服务,包括吸毒酗酒的预防和治疗,保证这些资源真正用于青少年身上,使青少年得到益处。
46. 将青少年安置教养的做法,应作为最后的手段,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应把他们的最大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应严格规定允许采取此种正规干预的标准,并且一般只限于下述几种情况:
(a) 孩子受到了父母或监护人的伤害;
(b) 孩子受到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性侵犯或身体上、精神上的虐待;
(c) 孩子受到了父母或监护人的疏忽、遗弃或剥削;
(d) 孩子因父母或监护人的行为而遭到身体或道德方面的危险;
(e) 孩子的行为表现对其有严重的身心危险,如采取非安置教养办法,其父母、监护人或孩子本身,或任何社区服务,均无法应付此种危险。
47. 政府机构应向青少年提供机会,使其可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能供养,则应由国家提供经费,并且得到工作的锻炼。
48. 防止违法不端行为的方案应以可靠的、科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进行规划和制定,并应定期监测、评价和作出相应的调整。
49. 应向专业界和一般公众传播关于何种行为或情况显示或可导致青少年身心受到伤害、损害、虐待和剥削的科学知识。
50. 参与各种计划和方案应以自愿为原则。应使青少年本身参与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制订和执行。
51. 各国政府应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和系统外,开始或继续探讨、制订和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和战略,以防止对青少年的和影响到青少年的家庭暴力,并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公正待遇。
六、 立法和少年司法工作
52. 各国政府应颁布和实施一些特定的法律和程序,促进和保护所有青少年的权利和福祉。
53. 应颁布和实施防止伤害、虐待、剥削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利用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法规。
54. 不应使儿童或青少年在家庭、学校或任何其他机构内受到粗暴或污辱性的纠正或惩罚措施的对待。
55. 应制订立法,限制和管制儿童和青少年获取任何种类武器的可能,并予以执行。
56. 为防止青少年进一步受到污点烙印、伤害和刑事罪行处分,应制定法规,确保凡成年人所做不视为违法或不受刑罚的行为,如为青少年所做,也不视为违法且不受刑事。
57. 应考虑设立一个监察处或类似的独立机关,确保维护青少年的地位、权利和利益并适当指引他们得到应有的服务。监察官或指定的其他机关也应监督《利雅得准则》、《北京规则》和《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的执行情况。监察官或其他机关应定期出版一份关于执行这些文书的进展情况和在执行过程中所遭遇困难的报告。还应建立推动儿童福利的机构。
58. 为适应青少年的特殊需要,应培训一批男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尽可能地使他们熟悉和利用各种方案和指引办法,不把青少年放在司法系统中处置。
59. 应颁布立法,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吸毒和贩毒之害,并予以严格执行。
七、 研究、政策制订和协调
60. 应作出努力并建立适当机制,以促进各经济、社会、教育和卫生机构和服务、司法系统、青少年、社区和发展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开展多学科和部门内的协调和配合。
61. 应加强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交流通过执行项目、方案、实践和创新活动所得的有关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以及少年司法的信息、经验和专门知识。
62. 应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包括开业者、专家和决策者在内的关于防止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以及少年司法的区域和国际合作。
63. 关于某些实际问题和政策性问题、特别是培训、试点和示范项目以及关于有关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具体问题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64. 应鼓励开展协作,进行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有效办法的科学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广为散播和予以评价。
65. 联合国各有关机关、研究所、机构和部门应就有关儿童、少年司法以及防止青少年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各种问题,继续进行密切的合作与协调。
66. 根据本《准则》,联合国秘书处应与有关机构合作,在进行研究、科学协作、提出政策选择以及审查和监测其执行情况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应作为取得有关防止违法不端行为有效办法的可靠信息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