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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定的少数群体包括哪些人?

1992年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联合国少数群体宣言》第1条提到少数群体时,根据的是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规定各国应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关于哪些群体是少数群体,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强调,少数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实际问题,任何定义都必须既包括客观因素(例如存在共同的族裔、语言或宗教),也包括主观因素(包括个人必须承认自已属于某个少数群体)。

难以达成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因为少数群体的生活状况多种多样。一些少数群体聚居在确定的区域,远离处于主导地位的人口。另一些少数群体则散居在全国各地。一些少数群体有强烈的集体认同感和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而另一些少数群体则对其共同遗产只有模糊的概念。

联合国人权系统内使用的少数群体这个术语通常是指《联合国少数群体宣言》规定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所有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都有一个或多个少数群体,他们拥有自己的民族、族裔、语言或宗教特征,使其有别于多数人口。

根据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群体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弗朗塞斯科•卡普陶蒂1977年提出的定义,少数群体是指:一个国家中在人数上比其余人口少、处于非主导地位的群体,他们虽为该国国民,但其族裔、宗教或语言特点有别于其余人口,表现出(哪怕是间接的)一种团结精神,旨在维护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1/

虽然以上定义中提到的国籍标准经常遭到质疑,但是必须处于非主导地位这一标准仍然很重要。大多数情况下,少数群体是人数较少的群体,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数较多的群体也可能感觉自己处于少数群体的地位或非主导地位,例如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下的黑人。在某些情况下,在一个整个国家占多数的群体可能在该国的某个特定区域处于非主导地位。

此外,有人主张除了例如卡普陶蒂定义中列出的某些特定的客观标准外,还应考虑使用主观标准,例如所涉群体的成员是否愿意保留其自身特征,以及所涉个人是否希望被视为该群体的一员。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对少数群体身份的认定不仅仅由国家决定,而是应当依据客观和主观这两方面的标准。

经常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诸如残疾人、属于某些政治团体的人或有特殊性取向或身份的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中性人)是否属于少数群体?虽然《联合国少数群体宣言》只涉及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但是同样也必须打击多重歧视,解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因性别、残疾或性取向等其他原因遭到歧视的问题。此外,还应考虑到,在许多国家,少数群体往往也是社会中最边缘化的群体,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流行病的严重影响,而且普遍不容易获得医疗服务。

来源:
少数群体权利:国际标准和执行情况(HR/PUB/10/3)

1:见E/CN.4/Sub.2/384/Rev.1第56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