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2016年8月30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示,各国通常也无法履行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责任,而是将其视为无助的怜悯对象加以对待,令其遭受敌意和排斥,而非为其赋权以享受基本人权和自由。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成员特蕾西娅•德格纳(Theresia Degener)表示:“妇女政策历来不涉及残疾的问题,残疾政策则无视性别因素。而残疾妇女或女童则会因性别、残疾和二者兼具的状态面临歧视和障碍。”
为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166个批准国发布了一份指南,涉及如何促进残疾妇女赋权,以使各国如《公约》第六条中所述平等参与所有领域生活。
这份指南被称为一般性意见,强调了避免歧视行为还远远不够。各国还需要通过“提升妇女的自信、确保她们的参与并增强她们在影响其生活的所有领域内进行决策的权力和权威”,从而为妇女赋权。
准则提到了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三个主要问题领域:
- 机构或人际的身体、性和心理暴力行为;
- 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限制,包括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权利、孕产权和抚养儿童的职责;
- 多重歧视。
委员会提到,各国需要承认残疾妇女和女童作为个体享有和他人同等的权利以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决策。
一般性意见表示:“对待残疾妇女的方式通常认为其无法掌控或不该掌控自身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例如,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面临着强制节育的风险,孩子通常会被带离身患残疾的母亲身边。
一般性意见详细说明了缔约国应当在广泛领域中采取的措施,包括卫生、教育、司法救助、法律平等、交通和就业,以此令残疾妇女和女童全面享有人权。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成员黛安•金斯顿(Diane Kingston)表示:“我们的建议中包含了一些实用措施,如规划可为残疾妇女所用的公共服务,令其参与产品设计以方便自己使用。应考虑残疾妇女和女童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日常障碍,以及如何确保她们获得能够改变生活的设施、服务和产品。”
委员会成员安娜•佩莱斯(Ana Pelaez)强调:“我们的一般性意见同样涵盖了态度问题。例如,残疾女童和年轻妇女面对的歧视不仅是对残疾人的总体偏见,更受到传统性别角色和障碍的限制,这可能意味着她们得到的护理和食物少于男孩,或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及未来就业前景由此遭到削弱。”
一般性意见呼吁缔约国取缔或改革所有直接或间接地歧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同样促请开展公共运动克服并转变针对残疾妇女长久以来的歧视性态度。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Marí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表示:“我们希望缔约国在一般性意见的指导下审议各自法律和做法,以实现对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更高程度的认可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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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一般性意见 (英文) :http://www.ohchr.org/en/treaty-bodies/crpd/general-comments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8位独立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能,而非缔约国的代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对各国在条约下遵守人权义务情况的独立评估。关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更多信息:
http://www.ohchr.org/zh/treaty-bodies/crpd
《残疾人权利公约》十年
今年是《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第十周年,该《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与2008年5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