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12:00至14:00
日内瓦万国宫第二十一号室
各位阁下,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我要向奥地利、德国、匈牙利、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常驻代表团致以谢意,感谢其邀请我为此次题为在数字时代保护隐私的讨论做开场发言。
现代通讯技术为民主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大幅增长个人获取信息的能力,并协助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然而,这也导致公共与私人领域界限不清,可能使侵犯隐私权行为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此背景下,现代科技促成了大规模的安全监控机制,助长潜在的隐私侵犯,这都在近期引起人们的关切。
今天的小组讨论是一个重要契机,旨在解决这些问题,发现保护和促进隐私权的最佳做法案例,并探索在数字时代保障隐私和其他相关人权的方法。
各位阁下,
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牢不可分。现代隐私权在国际层面的基准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有167个国家批准。
借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的原文,“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它还进一步声明,“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在第16号一般性意见中为解读这一条款提供了重要指导。委员会认为,“非法”一词意味着不得加以干涉,“除了法律所设想的个案。国家授权的干涉必须根据法律,但法律本身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和目标。”
委员会认为,“任意干涉”也可延伸至法律允许的干涉。委员会解释说,引入这个概念“是为了确保,即便是法律允许的干涉和应该符合《公约》的规定和目标,在任何情况下和具体环境中都应是合理的。”
在第16号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强调,第17条所反映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不得受到所有这类干涉和攻击,不论其源自政府当局或自然人和法人。这项指导还应一并参考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内容有关各缔约国的法律义务。委员会在该文件中指明,“只有在缔约国保护个人,而且既防止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约》的权利,又防止私人或者实体采取行动妨碍享受根据《公约》应在私人或者实体之间实现的权利的情况下,缔约国才能充分履行有关确保《公约》权利的积极性义务。”
委员会提到,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未能确保《公约》所载权利,导致了各缔约国侵犯了这些权利,而其最终原因是缔约国默许侵犯、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或履行应尽职责来预防、惩罚、调查或补救个人或实体此类行为造成的伤害。在此方面,委员会强调,第17条之下对隐私保障的要求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那么,在数字时代落实这一法律框架、促进和保护隐私需要进一步探索哪些挑战和问题?联系今天的主题,请允许我关注五个具体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涉及尊重隐私权得到立法、行政或司法当局保障的方式。有效的国家立法框架至关重要,确保提供保护,防止非法或任意干涉。然而总体来看,国家立法的落实跟不上通讯技术的发展和这些发展促进的监控措施。此外,在一些司法管辖中,缺少独立监督来审查监控措施,以防止其遭到滥用。
第二个挑战涉及一项事实,即便适足的立法和监督机制确实存在,由于缺少有效的执行,终将导致对任意或非法侵犯隐私权的问责不足。
第三个挑战涉及通讯和信息技术迅速而显著的进步,公共与私人领域界限变得模糊,这促使一些人呼吁对隐私权范围予以更大的关注。数字时代的“隐私”或“私人通讯”有什么含义?网络或手机传输的通讯数据的隐私利益又是什么?
近年来,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已经应对了其中某些复杂问题。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弗兰克·拉卢(Frank La Rue)在呈交人权理事会第23届会议的报告中探索了政府监控、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我期待听到他今天以小组成员的身份提出更多意见。
第四个挑战关于国家安全监控合法范围的界定,而这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为了追求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各国政府有权收集和保护某些敏感信息,并限制公众获取某些信息(例如情报机构的运作、消息来源和工作方法等).
然而在这些做法中,它们必须确保充分遵守国际人权法。针对国家安全机构潜在的越权行为,以及缺少充分避免滥用职权的保障措施,已有人提出严重关切。
前任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丁·谢宁(Martin Scheinin)在2010年呈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强调,在没有适足的法律保障情况下使用监控手段和新技术,已造成在对抗恐怖主义时对隐私权的侵蚀。他提到,情报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数据挖掘”,“混淆了已被允许的监控目标和大范围监控的界限,这可能构成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
现任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本·埃默森(Ben Emmerson)也在近期指出这些问题,他提到,“应该开展辩论,关注两国民众能在何种程度上容忍官方获取元数据。”
我希望提请各位注意的最后一个挑战是:工商业自身在数字时代尊重隐私的责任。如何确保从事通讯和技术产业的公司尊重隐私权和其他相关人权?
我再次重申,各国有义务保护个人避免由于自身因素受到侵犯,也要保护个人免受其他个人和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实体的侵犯行为。人权理事会2011年认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列出了全球预防和应对商业活动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准。多方利益攸关方做出了重要努力,说明《指导原则》在通讯和信息技术产业方面的应用。其中一项挑战当然在于通讯和信息技术产业的跨国性质,这可能对有效保护隐私权造成法律和管辖障碍。
各位阁下,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与促进人权的挑战十分复杂。民间社会为解决这些难题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很高兴今天在这里看到那么多非政府组织代表。我希望这次附属活动有助于明确有关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复杂问题,并就此开展讨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