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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主席波德莱尔·恩东·艾拉(Baudelaire NDONG ELLA)先生阁下在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第27届年度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3月13日

 日内瓦-2014年3月13日

副高级专员女士,
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先生,
尊敬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我想首先感谢你们邀请我出席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第27届年度会议开幕式。

自从上任以来,我始终强调国家人权机构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因此,我想借此机会对国家人权机构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并与之互动表示敬意。

人权理事会通过其各项机制、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 继续依靠国家人权机构的动力应对国家和地区层面的人权状况。

我对国家人权机构和国际协调委员会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的参与程度方面的进步表示欢迎。 利益攸关方报告中的一个部分将论述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机构提供的信息,及其在通过有关受审议国家的最终报告时立即发表评论的权利。理事会力求承认国家机构在其审议过程中愈加重要的角色。

例如,2013年有超过14个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机构和6个具有B级地位的其他机构向利益攸关方报告提供了信息,16个具有A级地位的机构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有关受审议国家的最终报告时发言。

在人权理事会2013年召开的三次会议中,国家机构在审议专题任务负责人报告和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一般性辩论过程中提交了超过7条视频信息。

理事会十分重视国家机构的意见,认为这是在处理人权方面的国家状况中独立和可靠的信息来源。特别程序和理事会其他机制也受益于这些信息。.

理事会将继续充当国家人权机构的平台,借以吸引国际社会对有助于国际人权标准系统化的问题的关注。 

我还想鼓励成员国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有效而多元的国家机构,这将在预防和打击国际文书中所载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反,我同意副高级专员女士的观点,即有必要采取严格的认证程序并使具有A级认证的国家机构承担责任,以符合其在国际人权系统中的特权地位。俗话说得好:“权力大,责任也大。”

女士们,先生们,

我最后想强调的是,理事会在2013年10月8日通过的第24/16号决议中强调了预防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该决议敦促国家机构在区域和国际机构框架下应对人权方面的预防问题。

我很高兴地注意到此次会议的主题是“预防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是促进和保护人权整体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对其进行深入审议。

我希望你们的想法能对理事会第27届会议期间举行的有关“预防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的圆桌讨论有所裨益,国家机构也将受邀参与该届会议。

我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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