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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结束对洪都拉斯的国家访问并呼吁采取紧急行动解决对妇女和儿童犯罪行为的有罪不罚文化

2014年7月8日

特古西加尔巴(2014年7月7日)—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珠女士在结束对洪都拉斯特古西加尔巴、圣佩德罗苏拉和拉塞瓦等地为期八天的访问后发表了以下声明:

“人权理事会授权我寻求和接受与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相关的信息,并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措施提出建议。

我想对洪都拉斯政府邀请我进行此次正式国家访问表示感谢。我很感激包括政府官员、民间社会组织代表、联合国机构以及特别是暴力幸存者个人在内的所有对话方。在访问期间,政府表现出在妇女人权方面与国际人权系统开展合作的明确意愿。我对该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反应及其在访问中与我进行公开而透明对话的承诺表示赞赏。

当前形势

在贫困、欠发达和公民不安全的历史背景下,2009年的军事政变进一步加剧了该国的局势,对洪都拉斯全体社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新政府于2014年1月开始执政,该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建设机构、培养对新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等举措显然都在进行中;与此同时,该国也在着力解决广泛和系统性犯罪、腐败及有罪不罚的风气。

此外,该国正面临这金融危机,而这也促成了旨在巩固国家机构的决策,作为确保凝聚力,减少分裂和成本,并减少重复的大目标的一部分。例如,该国政府部委的数量由38个减至15个,工作人员和专业服务的数量有所减少,其中也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部分。各方对这种发展的反应好坏参半,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承认成本效益价值的积极措施,有人则认为这是试图削弱国家机构,进一步加剧对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普遍责任缺乏问责的情况的消极举措。

据报道,由于高自杀率和包括致伤、抢劫和勒索在内的其他令人震惊的暴力表现形式,洪都拉斯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暴力的国家之一。此外,小型和轻型武器的扩散、毒品交易和暴力团伙的行动进一步促进了更高水平的暴力。出于对军队的不良印象以及对此机构恐惧和不信任的传统,许多受访者对军队在总体上的作用和持续影响力,尤其是在治安和教育活动中的影响感到担忧。

此外,缺乏机构建设,公务员离职率高和委任过程政治化进一步对政府政策和方案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洪都拉斯现任政府也应反思此类做法对促进和保护人权与法治的负面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表现和泛滥

在洪都拉斯,广泛而蓄意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对妇女和女童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它影响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权的行使,障碍了公民权的有效实现。公私领域的恐惧气氛,以及对暴力侵害妇女人权缺乏问责已成为常态。

在访问期间,我注意到该国大量的家庭暴力、杀害妇女和性暴力问题。在与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表现相关的可验证经验数据的争论中,轶事证据和来自国家和非国家部门的数据都得以强调。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暴力侵害妇女事件正在增多。例如,有人指出2005年至2013年之间妇女因暴力原因死亡的数量增加了263.4%。根据国家卫生和人口调查的数据: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27%年龄在15岁至49岁之间的妇女,以及37%年龄在45岁至49岁之间的妇女都曾在生活中遭受过身体暴力。

检察官办公室的数据显示,2012年共有16000余起关于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指控,其中有74.6%与家庭暴力和家庭内暴力有关,20%与性侵犯有关。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共有82524起备案的家庭暴力投诉,即每年平均有20637起投诉,其中92%由妇女提交。我还获悉,2013年约有2851起性暴力投诉备案,发生率从2008年的4.6%提高到2010年的8.6%。

我还从对话者处获悉了性、身体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与移徙的关系。妇女和女童移徙的原因包括因暴力、贫困、缺乏机会和广义上的不安全感引发的逃离。移徙的后果包括暴力、剥削、失踪和被迫从家庭与社会中流离失所等。我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有关成千上万名无人陪护的儿童从包括洪都拉斯在内的本地区各国移徙到美国的报告。这些儿童常常举目无亲,正试图逃离赤贫、勒索、被强迫征募进当地社区和学校团伙的风险,身体暴力,家庭暴力和/或其他类型的不安全环境。

由于其罪行的隐蔽性和有组织犯罪的泛滥,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是另一种在洪都拉斯报道过少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表现。据报道,检察官办公室在2013年记录了27起有关贩卖妇女的投诉。对致力于土地诉求、环境保护、少数群体权利以及其他各项人权议题的人权捍卫者的暴力侵害问题也在我与民间社会成员的会议中被重点强调。

我对暴力侵害土著和非洲裔妇女与女童状况问题表示关注,还对因企业发展项目将人们驱离土地的问题感到担忧,这将全体社会置于极度危险和弱势中,而妇女和儿童则需承担大多数后果。我还对该国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遭到的暴力行为感到担忧。

此外,在洪都拉斯,过多的妇女由于难以获得参与正式经济活动所需的必要技能和资格,仍从事着低薪、兼职和不安全的工作。例如,出口加工业因妇女的年龄及其长时间在极度危险条件下工作的能力加以歧视。该行业缺乏规范或仅有最低规范使得工人难以获得劳动法中对虐待行为的保护。

在访问中,我参观了位于特古西加尔巴的国家女子监狱,这是洪都拉斯唯一的女子拘留中心。根据国家监狱机构管理局的官方数据,该监狱中目前关押的292名妇女,而其容量只能关押200人。洪都拉斯被监禁妇女的数量正不断增多,其主要原因多与犯罪团伙、勒索和涉毒行为相关。被关押的妇女中大多在入狱前曾受到贫穷、暴力、胁迫和限制等。在我看来,洪都拉斯监禁的结构性原因和根源,监禁过程中的暴力以及监禁妇女带来的后果尚未得到充足的评估。我在与被拘留者的采访中发现了缺乏国家支持的问题,包括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前往法庭参加听证会以及返回的交通,不当的法律代表,审前拘留的期限,缺乏对案件的有效调查(这通常导致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当)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等。

我还访问了10月21日小屋( Casita 21 de Octubre),这是一个旨在教育从未触犯法律,但被视为“问题少年”的青春期男孩的设施。我在这个设施中会见了来自Sagrado Corazon de Maria青少年犯拘留中心的少女。由于许多尚未调查的指控,这些少女最近被紧急转移到10月21日小屋中。我在这次转移中注意到很多问题,如将一些男孩转移到青少年罪犯中心附近的拘留中心的行为未考虑到其最佳利益,短时间内被转移或受到狱警身体和语言上袭击的女孩们表现出的攻击性和不服从,对因帮派相关的罪行被拘留的少年犯的不尊重和惩罚性对待,以及对两大设施工作人员在解决他们未准备好也没有解决能力的问题时加以有问题的处理方法。

立法和体制发展和挑战

在国家层面上,我注意到一些立法和制度措施上的进展,包括最近修订刑法典,将杀害妇女作为一项特定罪行,以及通过一项人权方面的国家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2013年至2022年行动计划。1997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以及2013年通过第250/2005号和第35号法令出台的修正案并未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有效的立法应对,它仍是国家层面侵犯个人的首要原因。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问责领域仍存在显著挑战。例如,有人认为该国对性暴力和杀害妇女罪行的有罪不罚比例已达到95%。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6年指出,家庭暴力案件的解决率仅有2.55%。

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方面的主要挑战包括缺乏有效的立法落实,司法体系中的性别歧视、解读和落实立法方面的不一致、以及难以获得在促进安全同时也能预防未来暴力行为的服务等障碍。此外,腐败,缺乏政治意愿,当局未能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肇事者进行尽职调查、起诉和惩罚都促成了有罪不罚的环境,导致人们对司法系统缺乏或失去信心。

我在访谈中还感受到受访者对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机构的运作和能力的高度怀疑。这将进一步强化妇女和女童不报告案件的风气。此外,许多对话者指出,由于警察反应不足,缺乏对案件的调查,起诉率低,结案时间长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极低的定罪率等原因,他们并不认为司法系统是获得补救措施的可行选择。

在提供保护性措施和服务方面,我对该国缺乏受虐妇女庇护所和加入证人保护计划妇女的安全屋等足够设施感到担忧。我很震惊地获悉该国官员无视受虐妇女的安全需求,将涉及受虐妇女和证人的高危案件移交至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这种忽视使得庇护机构、其工作人员和收容者都陷入了极端脆弱的处境,并阻碍了他们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援助和确保其安全的能力。国家有义务为妇女提供有区别和适当的保护或援助,而不能将其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保护受害者的主要责任转至第三方。禁止堕胎和紧急避孕也是令人担忧的问题,因为这对洪都拉斯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包括被强奸的妇女。

在市政府层面提供服务的努力包括设立一个配备负责解决妇女在治疗和其他方面需求的专业工作人员的性别单位或部门。不幸的是,这类服务与捐赠者资金及其可持续性的联系引人关切。调查部门的关闭或合并也可能导致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缺乏特异性,缺乏适当设备、工具和人力资源等问题,从而进一步削弱对此类案件的问责需求。在中央和市级层面的另一项值得关注的问题则是这些专业单位对犯罪情况、调查结果和起诉结果的数据收集有限。这随即引发了有关法律基础、政策和方案应对的问题。

结论

承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是一种植根于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的人权侵犯,并与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紧密相连十分关键。将问责作为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公私领域广泛的有罪不罚背景下。

对妇女赋权的需求缺乏重视和有效解决措施也是导致持续不安全和恐惧的原因,并排除了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的可能性。我很关切地注意到该国通过不可持续且不能纠正对性别角色和责任的谬见和成见的行为来应对社会变革的无效措施。

铭记洪都拉斯的国际法义务也十分重要,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义务。国家有责任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方面采取尽职行动。这种责任包括保护、预防、调查、惩罚和提供包括赔偿措施在内的有效补救。此外,国家还有责任对由于缺乏响应或响应无效而未能保护和预防暴力侵害妇女人权事件的国家当局进行问责。至关重要的是,洪都拉斯政府应以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最大利益为行动指导。

我将在2015年6月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全面探讨我的成果。

拉希达·曼珠女士(南非)于2009年6月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特别报告员,她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能力行使职责。曼珠女士还兼任开普敦大学公法系教授。

了解更多,请访问: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更多有关特别报告员任务的信息,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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