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喀特(2014年9月13日)- 我想感谢阿曼苏丹国政府邀请我访问该国以审议该国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状况。自人权理事会2010年设立我的任务以来,阿曼是中东地区第一个发出访问邀请的国家。我将此视为该国就其人权状况展开坦诚、建设性和公开对话的意愿的明证。
作为特别报告员,我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一名独立专家,在履行任务时以个人能力任职并在自愿基础上工作。
我和我的团队被阿曼人民热情和慷慨的性格深深打动。
我还想感谢阿曼政府在任务之前和期间的合作。我想特别感谢所有与我对话者。我与阿曼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我还会见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代表,并有机会在对塞拉莱(Salalah)为期两天的访问中会见了佐尔法省的代表。
遗憾的是,我未被获准会见正因召集非法集会的罪名服刑的舒拉理事会成员阿尔玛马里先生。
此外,我还会见了包括青年律师、博客作者和研究人员在内的勇敢的人权活动家。我在访问之前和期间收到报告称他们在尝试与我联系或会面后可能会遭到报复,对此我深感担忧。我促请政府确保这些个人的安全,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4/24号和第12/2号决议中有关理事会特别程序国别访问的规定,保证其不受到包括威胁、骚扰、惩罚或司法诉讼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
阿曼在过去四十年以来已走过了很长的路并获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教育、水、电力、卫生和经济方面。该国的“现代化”政策显然产生了应该获得承认和庆祝的积极影响。
此外,身处以动荡、紧张和冲突著称的地区,阿曼的稳定和和平局势也是令人无法反驳的。
四十年之后,阿曼应该通过采取能促进全面享有包括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以人为本和基于人权的方法来巩固这些成就。我坚信,正如阿曼已成功地实现现代化并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它也能迎来进一步的开放。
在与政府的会面中,我注意到该国对维护和平、秩序和稳定的持续重视经常被用作限制集会和结社权的借口。稳定固然是重要的,但应重点强调的是,一方面享受公民与政治权利和另一方面的稳定并非互斥的。实际上,人权是实现真正和可持续稳定的基石。稳定通过一种所有人自由参与的社会契约,通过参与和共识实现有机的流动。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尤其有助于促进政府问责、少数民族权益、文化多样性、包容、参与和善治等,而这些反过来又会促进稳定。
在与民间社会、受害者和活动家的会议上,我对阿曼普遍沉默和恐惧的文化对希望发言和致力于改革的人带来的影响印象深刻。他们害怕说出自己的心声、害怕在电话中交流和见面。Skype等世界其他地区普遍使用的通讯技术在阿曼都不能使用,这是我和我的团队亲眼见证的。
据报告,许多与我们交谈过的人都曾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一些人曾多次被捕),并仅仅因为试图声张自身权利便遭到威胁和精神折磨。我想强调,所有在与我交谈后遭到骚扰的人们都曾表示,他们想要的只是和平的改革而非革命。
政府和民间社会都反复提到了腐败问题,所有人都表示需要打击这一恶疾。这是一项应该得到政府官员欢迎的共识,因为消除腐败需要通过政府外的声音对政府官员问责。在与政府的会议中,一些官员强调,阿曼社会很看重共识文化。共识需要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对话,而不应该意味着打压反对或批评的声音。一个独立、自由和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是制订和落实打击腐败和促进进一步发展的政策中的宝贵合作伙伴。
政府根据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尽快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问题国际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十分重要的。
阿曼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然而,为了使国家人权委员会不只成为一个公关噱头,它在人权活动家严重必须具有公信力。阿曼人权委员会始终面临信誉不足的问题。它有责任在保护和倡导那些和平开展工作的人权活动家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本着合作和建设性参与的精神并考虑到这些更广泛的问题,我想在此提出更多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和平集会自由
阿曼的基本法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但限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利。不幸的是,根据我所收集的信息,这种“法律允许的范围”十分狭窄,以至于通常损害到权利的本质。
例如,超过九个人的集会需要当局事实上的批准。而且这种批准程序似乎完全是行政性质的,因此不能向法院上诉质疑。一般行动局没有义务提供决定的理由,并对什么构成了对集会自由的限制以及“公共秩序”的基础具有无限解释权。
根据国际法规定,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应取决于当局的授权。最多需要进行预先通知的程序,以使当局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自发集会应在法律上获得承认并不应受到事先通知规定的限制。
公共当局对抗议的回应也值得关切。在访问期间,我听到了多个关于对和平集会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逮捕的报告,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社会改革抗议浪潮期间,据称数百人被逮捕。报告指出,许多被逮捕者后来遭到当局的酷刑,包括长时间单独监禁和整日大声播放音乐等。
我相信,2011年至2012年的事件对许多阿曼人产生了深远的心理影响。虽然恐惧感仍然存在,这次抗议也象征着要求进一步自由的不可逆进程。我相信现在正是深化当局和社会多个利益攸关方之间对话,从而化解愤怒、不信任和不满情绪的时机。我深信,和平集会不应被看作一种威胁,而是应该被看作一种安全阀而受到鼓励,因为公开和和平表达反对意见和不同观点是很有价值的。事实上,没有比和平抗议更适合了解人民想法的方式。
集会自由
阿曼基本法还保障结社的权利,但根据我的观察,这一权利在事实上基本不存在。
1972年的结社法及其修正案具有严重缺陷且违反国际法。首先,它限制了可以结成的社团类型,规定需要强制登记并给予社会发展部以“任何该部门认为相关的理由”批准或拒绝登记申请的自由裁量权。该法律还要求社团在与外国组织合作或获取资金之前获得政府批准。社团在召开任何会议之前必须提前至少15天告知政府并提供一份包含会议计划的复印件。此外,法律还规定应有一名政府代表出席此类会议。最后,该法律禁止成立政党。
我想举一个政府过度控制的例子:三年前,一些有识之士想成立一个保护佐法尔地区林地的协会。他们的申请遭到拒绝的唯一原因就是政府认为其活动与马斯喀特另外一个环保协会相重复。但为什么一个组织会具有垄断地位?例如,政府不会仅因为某街区已有一个宾馆就拒绝向另一个宾馆发放营业执照。
我想指出,政府已在2011年1月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承诺修订结社法。政府官员也多次向我保证结社法将得到修订,且目前正在审议过程中。我很高兴听到这一消息,但鉴于现行法律严重而根本的缺陷,我想建议政府考虑重新起草一份符合国际人权法文书相关规定的新法。正如我在与政府官员的会面中所提到的,我随时愿意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5/21号决议为他们提供有关这一法律的技术指导。
我还相信应及时废除或修改其他对形式和平集会与结社权利具有不利影响的法律。例如,我对最新颁布的国籍法深感担忧,该法规定,阿曼公民若参与被认为是有悖国家利益的组织则可能失去公民身份。有人称,该法可以被用作威胁或惩罚敢于发表和平异见的民间社会活动家。我对这种担忧表示赞同。
同样,我还对该国活动家无法自由在线结社表示关切。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该国限制一些VOIP网络电话和及时信息服务的使用,一些博客作者和作家也因在网上发表异见而入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最近在第 A/HRC/RES/21/16号决议中承认了新通讯技术在“协助和促进享受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中的重要性。我对此表示赞同,并进一步认为信息技术对行使集会与和平结社权至关重要。这些技术不仅是在现实世界中促进这些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本身的虚拟空间。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在线上和线下同样适用。
经验证明,一个强大的民间社会能够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形象。而我认为这也有助于促进和加强稳定。我想再次对阿曼政府和人民迄今为止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赞赏。我重申愿意随时与阿曼政府在加强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方面的努力展开进一步合作。
谢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