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高级专员,
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先生,助理秘书长先生,
尊敬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以人权理事会主席的身份参加国际协调委员会第二十八届年度会议。
首先,我想对国际协调委员会在促进国家人权机构作用方面热忱而坚定的承诺表示赞赏。国家人权机构是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人权工作的重要行为者,而我们在理事会中也大大受益于国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
我还想对马博德·劳伦斯·希瓦纳(Mabedle Lourance Mshwana)先生对国际协调委员会的坚定领导表示感谢。主席先生,您和您的员工的承诺大大促进了提高对国家人权机构工作的意识方面的持续成功,提高了国家人权机构在日内瓦的知名度,并建立起其与人权理事会的良好合作。我们高度重视国际协调委员会在日内瓦的作用,我只能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充分利用这一独特的平台。
谈到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人们常说国家人权机构是国家和国际层面之间的桥梁,联系着政府和民间社会。纵观国家人权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的互动,国家人权机构的确能将我们理事会的工作付诸实践。国家人权机构对我们的支持不仅源于其作为确保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特信息来源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将我们在第二十会议室的工作带到各地。它们帮助我们宣传工作,为我们的讨论创造国内空间,在国家层面协助我们将建议转化为政策。总而言之,国家人权机构对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加强人权都大有裨益。而作为人权理事会主席,我自然也看到了人权理事会继续呼吁国家人权理事会在其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女士们,先生们,
我想赞赏地指出联合国和人权理事会对国家人权机构贡献的重视。在过去二十年中,其重要性已通过联合国大会、理事会甚至是特别报告员的一些报告获得承认和强调。
70个具有A级地位、35个具有B级和C级地位的国家机构的积极参与和互动丰富了我们的讨论、年度辩论和互动对话。此外,国家机构还为专题任务负责人和普遍定期审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总而言之,国家机构为理事会作为独立可信的信息来源的工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理事会还通过旨在加强其参与权的第16/21号决议为国家机构赋予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2011年以来提供提交视频信息的选项,这大大增进了这些机构的参与。
女士们,先生们,
鉴于人权理事会从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中受益良多,我很期待看到秘书长今年秋天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有关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独立参与大会和相关流程的工作的报告。我相信联合国大会也将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际协调委员会的参与中大大受益,不仅仅因为德国提交了要求这份报告的决议。
女士们,先生们,
然而,理事会和我关注的一大问题则是有关国家人权机构接连遭到报复的报告。我们一再重申:报复是不可接受的。
国家人权机构及其相应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应因开展其各自任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包括政治压力、人身威胁、骚扰或不合理的预算限制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报复或威胁,包括在受理个例或报告其国内严重或系统性侵犯行为时。
与此同时,我想感谢国家人权机构在预防和解决报复与联合国及其机制在人权领域开展合作的个人和团体方面的作用——这在人权理事会第27/28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68/171号决议中也获得承认。
女士们,先生们,
考虑到国家人权机构的核心理念是人权不能仅通过立法和行政工作得以实现,还需要依靠国家人权机构的帮助,我想鼓励所有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和多元化国家人权机构,以在国内和国际上有效促进对人权的保护。
我想借此机会感谢人权高专办的工作,它协助建立独立和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促进其与协调委员会参与人权理事会及其机制的工作。
我还想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和人权维护者之间展开进一步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在作结之前,我想借此机会对国际协调委员会本届会议重点关注2015年后发展议程表示欢迎。我们在2005年的全球首脑会议上承认和平与安全、发展与人权是联合国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大支柱。没有人权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可持续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人权。
虽然这似乎对我们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实际上,我们仍受到“阵营”思维的影响。但如果我们真正追求人权普适性,我们必须开始允许共同思维并在可能和需要时创造协同效应。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促进对人权的更好了解、认识和对其独立性的尊重。
因此,我强烈鼓励国家协调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机构继续其构建人权与发展协同作用方面的工作。
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经验对此十分有益。
女士们先生们,
让我们在此共同确保人权理事会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对国际社会强调其国家层面的核心人权问题,并为国际人权准则和其他旨在促进和保护世界各地人权的举措作出贡献的平台。
越多的国家人权机构和协调委员会加入理事会的工作,我们的工作便会越发富有成效。
我预祝大家的讨论取得圆满成功。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