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比利斯(2016年2月19日)——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Dubravka šimonović)女士结束对格鲁吉亚为期五天的访问,她此行走访了第比利斯、卡赫季和什达卡尔特里地区,随后发表以下声明:
“首先我要感谢格鲁吉亚政府邀请我访问该国,特别感谢外交部长,是外交部负责组织了本次官方项目。这是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任务对该国的首次正式访问,我要感谢在这五天内见面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和区域当局、独立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代表、村民、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联合国实体代表(特别是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难民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我希望感谢女性暴力幸存者,她们与我见面并分享了自己的故事和关切。
我会在2016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写入一系列以行动为导向的具体建议,进一步深化和拟定我即将呈报的初步调查结果。今天的初步调查结果和最终建议主要针对格鲁吉亚政府,它是采取尽职行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主要义务承担人,我也希望它们能为全体利益攸关方所用。
我的调查结果基于本次国家访问,并依据《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深化了对这项任务综合框架执行情况的评估,它们规定暴力侵害妇女是一种性别歧视和人权侵犯形式。它们也立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近期对格鲁吉亚提出的建议,立足于消除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所需的行动,立足于格鲁吉亚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首例暴力侵害妇女案件(X和Y诉格鲁吉亚,第24/2009号)的意见,其建议指出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立法框架和具体措施执行方面的系统性缺陷。我也考虑了普遍定期审议去年对格鲁吉亚的审议。
本次国家访问在一段充满希望的时期内开展,政府和随后的议会都将审议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将其作为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新欧洲文书。格鲁吉亚即将拟定重要的立法修正案,使国家立法与《伊斯坦布尔公约》相统一,同时借此加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该公约反映了一些同样的义务:预防暴力侵害妇女,惩罚肇事者,为协调和执行法律与政策提供适足的服务,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幸存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各种补偿。
司法部牵头修订17项具体法律,使其符合《伊斯坦布尔公约》。我强烈鼓励格鲁吉亚议会迅速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过去几年,格鲁吉亚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立法框架上取得了多项重要进步,特别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政府表明其有意改善妇女的总体状况并尤其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然而,尽管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机构措施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包括2006年的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持受害者法,2011年的格鲁吉亚性别平等法,还有2014年的格鲁吉亚消除所有形式歧视法——该法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尽管在议会内成立了性别平等理事会,在总理办公室内设立了性别平等顾问,目前并没有关于性别暴力的具体立法,在行政分支下也缺少一个综合国家机制来协调并有效执行和监督性别平等政策。
这些法律的执行受到了社会态度的挑战,这来自于根深蒂固的父系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导致性别暴力可以被人容忍,在国内大部分地方,家庭暴力被视为私事,而非公共问题。
培训和意识提升
目前迫切需要促进预防,继续在人群中针对妇女和女童权利开展提升意识运动,包括提升成年男子和男童对性别暴力不可接受性的意识,包括早婚,从而防范这类案件。
我得知,目前正在向那些越来越积极地下达限制令的警官开展培训,我也要鼓励继续增加女性警官,她们可以在发现和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所有必要信息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样她们就能以体恤性别的方式处理案件,从而避免再度受害或使暴力循环持续的风险。我鼓励政府继续在全国培训警官,从而终止这种做法。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包括医生和教师,也在发现和报告暴力案件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我也考虑适当地提醒培训司法成员的重要性,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指导他们有关国际和区域妇女权利文书的内容,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良好做法,从而确保在国内层面上,法律能在性别角度得到运用,以符合国际标准和准则。
妇女和女童需要更多的权力,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同时,教育——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对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至关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性别平等应该加入各级教育的课程中,我很高兴能从教育部得知,目前仍有意愿将该议题纳入课程。我要强烈鼓励政府同时将性和生殖权利教育加入课程。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
访问期间,我看到目前没有统一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统计数据。
有关人士已与我分享了一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不同形式的数据,以及关于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性暴力的数据。根据格鲁吉亚公社辩护人办公室在2014年的数据,已有34名妇女被害,其中格鲁吉亚登记在案的有13起亲密伴侣杀戮女性案件。我承认在收集杀戮女性数据方面的努力,我也要重申我已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发出的呼吁,即要求它们建立‘杀戮女性’或‘性别相关杀人行为’监察机构,包括格鲁吉亚在内的会员国可以借此在每年11月25日——即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发布各年度杀戮女性或缘起性别的杀戮妇女案件数量,并按照肇事者的年龄和性别、按照肇事者和受害者(们)的关系分类。关于起诉和处罚肇事者的信息也应该被收集和公布。在这类信息的基础上,每一起杀戮女性案件都应该仔细接受分析,用于明确任何保护上的失误,旨在改进和制定进一步的预防措施。
保护、司法与康复
我收到报告称,女性暴力受害者在寻找保护、司法和康复时面对着多重挑战。例如,决定缄口不语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社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或警察的迫使下继续与施害者生活在一起,不仅再度受害,也面临着新袭击的风险。虽然这些警方实际做法看似有所减少,但肇事者仍被要求签署‘警告信’——不具备任何法律价值——承诺不再对伴侣实施暴力。
在许多案件中,向警察报告暴力案件的妇女仍被问道‘你做了什么事情引发了这样的暴力?’这反映出陈规定型依然存在,无需受害者提出申请即启动案件的做法也存在困难。对家庭暴力肇事者也不存在依职起诉,给受害者造成负担,需由后者决定是否希望提起刑事诉讼。
尽管过去两年内下达限制令的数量增多——最长有效期一个月——但受害者仍面临着多重障碍。其一就是从预防家庭暴力机构间理事会的确定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份小组取得受害者身份。没有这种身份,她们仍是暴力的‘被指受害者’,这会对其造成多种影响。受害者身份使她们可以在国家运作的三个现有庇护所中的一个寻求庇护。同时,他们必须依赖于仅仅由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危机中心。不过,我得知首个国家危机中心将在今年春季开放,我强烈建议将这些中心拓展至农村地区。
我相信,有必要强调目前国内急需更多的庇护所,特别是农村地区。我听说,生活在庇护所的许多妇女得不到教育,且技术能力低下,因此无法进入就业市场,而就业市场本该让她们经济独立,有能力离开庇护所和/或找到膳宿。此外,不存在允许被迫离开庇护所的妇女获取住房和/或就业的临时特殊措施或临时措施,这让她们更容易回到暴力循环中。
我对能够加强受害者保护的保护令数量之少表示关切,这类保护令时效可长达六个月。当下需要警察和公共检察官积极下达保护令,这也应该与限制令和每起案件的风险评估相联系。
在农村地区,性和性别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主要被视为私事,妇女较不热衷于报告这类虐待。此外,生活在农村地区和逃离施害者的人不得不离开村庄和社区,前往只有城区才有的庇护所生活。
早婚/强迫婚姻
我还得知了一些女童婚姻的案件。在一些案件中,早婚是由女童绑架事件的恐惧导致,特别是农村地区,大多数女童在18岁以前,甚至16岁就结婚。因为结婚,她们就退了学。这些女童极其容易遭受暴力,并缺少经济独立,无法离开施虐者,此外,严格执法是必要的。其他向我报告的有害措施——虽然较少——包括贞操测试和性别选择流产。
多重形式的歧视以及它们如何与暴力侵害妇女产生交集,这需要进一步考察。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和/或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都极其容易遭遇性别暴力,此外,男女同性恋和跨性别受害者会受到额外的歧视。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考虑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之少,我支持通过强制配额法,规定最低30%的妇女参与度。我也期待即将召开的议会选举,这将在今年10月举行,我也希望看到更多妇女当选议会成员。
结论
格鲁吉亚面对着一个真正的转折点,可以将国际和区域标准充分融入其法律体系,并建立一个全面而综合的国家框架以及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的机制。目前急需打破沉默和接受暴力侵害妇女是私事的循环,确保每个妇女和女童过上免受暴力的生活的权利。”
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女士(克罗地亚)在2015年6月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负责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提出有关措施、方式和方法的建议,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及其原因并对它的后果进行补救。西蒙诺维奇女士2002年至2014年间担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她曾是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人权处的负责人,也曾是克罗地亚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的全权公使。她也是驻欧安组织和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的大使。她担任欧洲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的联席主席,该特设委员会拟定了《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她拥有家庭法博士学位,并发表了一些关于人权和女权的书作与文章。
欲了解更多,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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