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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 - “联合国一体化”会外活动 - 可持续发展目标16和实现参与权:增强人民作为更有效气候行动推动者的权能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的讲话

2019年12月9日

地点

马德里

2019年12月9日18:30至20:00

尊敬的部长们,

小组成员,

来自儿基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环境署、国际劳工组织、妇女署、《生物多样性公约》、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大家庭及以外的朋友们和同事们,

人权并非只有富人与和平社会可以享有的奢侈品。人权是构建更广泛的和平、安全、社会抵抗能力、公众信任——以及更可持续发展的工具。《联合国宪章》和《2030年议程》都明确致敬了人权这一基础。它的核心一方面是努力消除歧视,特别是其作出强有力的详细承诺,力求终结妇女和女童的被边缘化与排斥,另一方面是“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这条激励人心的宣言。

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每个国家和联合国实体确保所有人都有机会参与发展并从中受益。但是,日益严重的气候紧急情况所造成的不公正和对人权的严重损害正在直接威胁着关于发展权的承诺。

近几个月,世界各地的人们走上街头,坚持自己有权参与事关其生活和未来的决策。他们要求自身的人权得到尊重,并呼吁采取紧急、公正和有效的行动,纠正气候变化对其造成的损害。

《巴黎协定》承认的代际公平原则责成我们成为有责任感的环境管理者,确保子孙后代能够实现其人权。但是国际社会在具体的气候行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微乎其微。在《气候公约》通过近3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仍在上升。要理解其原因,我们只需要看看从石油推动的增长中获益最多的企业和机构与受其影响最严重的民众之间的权力失衡就明白了。

民众有意义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是《2030年议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一点贯穿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16对此给予了特别重视。此外,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各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在环境问题上都有参与决策、获得信息和诉诸司法的权利。

除非增强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者的权能,使其能够有意义和有效地参与透明、公平、包容和问责的气候决策进程,否则我们无法充分应对气候紧急情况。

我们需要承认这么多年轻人和其他人所表达的愤怒、悲伤和痛苦的真实性,我们需要采取行动去保护他们的未来。

在此之前,气候危机将继续对世界各地的社区造成严重的人权损害,侵蚀人们获得食物、水和卫生设施、适当住房、医疗和体面工作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机会。不平等现象将会加剧,因为最弱势群体恰恰是最易受气候威胁影响的群体之一。生活在脆弱地区的被边缘化群体缺乏足够的保护使自身免受气候损害;妇女往往负责维持家庭的生计和日常需要;已经遭受歧视或贫困的个人;那些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人将遭受最严重的气候变化影响,他们正在努力让人们听到其声音。

如果国家气候承诺,包括国家自主贡献,由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民众决定,那么这些承诺毫无疑问将更加雄心勃勃,也更加有效。

只有倾听总是被扼杀的声音,我们才能发现民众的不满,应对排斥和损害的现实。参与权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对于确保正义至关重要,也是所有社会有效应对气候挑战所必要的。

例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强调,“土著、地方和传统知识体系与做法,包括土著人民对社区和环境的整体看法,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资源。”通过增强土著人民的权能并保证他们对其传统知识、土地和领土的控制,各国可以在增进气候变化减轻和适应努力的同时改善土著人民的状况。

在《气候公约》中,我们需要支持加强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参与决策的努力,包括通过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提供支持。面对土地掠夺和气候损害,我们需要所有国家更好地保护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他们需要获得全部信息、有意义和有效的参与以及足够的保护。

人权维护者,包括许多土著维护者,为保护和倡导我们的环境权利所做的工作为我们所有人提供了助益,去进一步保护环境。我们今天看到的在线仇恨宣传活动、现实世界的暴力甚至对环境维护者的谋杀都是对我们所有人的威胁。每周至少有三名环境人权维护者遭到杀害,其中妇女、土地权利活动人士和土著人民面临着最严峻的的风险。这些罪行往往不受惩罚,正如许多人权维护者得不到适当的保护一样。此外,一些国家滥用刑事司法系统,打击合法的活动。

在国家一级,我们需要加倍努力,进行更有效的宣传,以保护和支持人权维护者应对气候变化,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一些良好做法正在发挥带头作用。我尤其要祝贺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通过了《埃斯卡苏协定》,如同《奥胡斯公约》和《里约宣言原则10》一样,该协定保护在环境问题上的参与、获得信息和诉诸司法的权利。这也是首个列明关于环境人权维护者的具体条款的国际条约。随着这一里程碑式的协定的制定并得到21个拉加经委会成员国的签署,我们需要迅速批准和执行该协定,从而使其中重要的保护措施能够产生预期效果。

我们还需要采取行动落实《气候公约》。落实《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规则时应该将基本的人权保护包括在内。不考虑人权因素而采取的气候行动——以及缺乏受影响社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建立的发展项目——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和环境损害,包括土地退化、健康损害和社群流离失所问题。

与绿色气候基金、适应基金和减排机制框架一样,《巴黎协定》第六条中的所有机制都应纳入以人权为本的社会和环境保障措施,正如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有意义和有效参与应被视为确保所有发展项目得到更好设计、更可持续的主要标准一样。第六条中的每项机制都应建立一个独立、无障碍和明显公正的申诉与补救制度。

民众参与和表达意见,包括批评意见的权利,对于全面了解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并设计公平、有效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坚定立场,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促进和实现这一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寄希望于成功地为全人类以及子孙后代保住一个安全稳定的气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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