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和拒绝绝育的权利
2014年6月6日
从历史上看,非自愿绝育这种被用来实现遗传“优势”和执行人口控制政策的方法严重侵犯人权。最边缘群体是这类做法的实施对象。它们延续至今,在某些地区还被写入法律。
遭受这类侵害行为最频繁的是女性,尤其是贫困女性、感染艾滋病毒的女性、残疾人妇女、少数群体和土著妇女,此外受到影响的还有跨性别者和双性者。
多个联合国机构发表了名为“消除强制性、胁迫性和其他方式的非自愿绝育”的声明,声明叙述了这种做法的历史,包括其在20世纪后半叶被用作大规模节育的手段,这种做法违反了自主和尊严的基本人权原则。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已经以一般声明的形式发布了研究,借此进一步呼吁各国采取行动,消除非自愿绝育。声明承认“绝育是世界范围内最普遍的避孕形式之一”,并再次申明绝育只能用于接受手术者“充分、自由且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非自愿绝育的依据通常基于对存在风险的个人的推测、陈规定型和/或误讯。例如,胁迫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进行绝育和介绍艾滋病毒传播的信息不够准确有关。推定残疾人无性能力或性冷淡也被用作非自愿绝育的理由。在某些国家,跨性别者被迫绝育以获取反映其性别的身份文件,或被迫接受荷尔蒙疗法、性别重置手术等治疗。
声明称,胁迫性绝育手段依然在被使用,尤其是针对罗姆人妇女且未经其知情同意,这往往违反了法律。声明指出,这类手术通常与剖腹产一同进行,或者是在妇女分娩期间、在她们极度痛苦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出示同意书。
声明还提及双性儿童的境况,他们往往会接受导致其不育的治疗,报告称这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终身影响”。这些机构建议,如果可能,“应推迟不可逆的侵入性医疗干预措施,直到儿童足够成熟,能做出知情决定”。
声明援引国际人权法表示,未经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的绝育通常是歧视性的,违反了多项其他基本权利,包括健康权、隐私权、组建家庭权和知情权。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Juan Méndez)在2013年2月呈交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中考量了保健体系中的侵害问题。
门德斯先生在报告中表示:“不可逆的侵入性医疗干预若不是为了治疗的目的,在未经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开展治疗可能构成酷刑或虐待。”特别报告员特别注意到“来自边缘群体的患者,例如残疾人,尽管医务工作者可能宣称这种行为是出于良好用意或医疗需要”。
这些联合国机构在声明中提供了一组用于绝育手段的指导原则。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自主:通过充分、自由和知情决策,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全。声明称,人们应该有权选择或拒绝节育。
除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之外,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发展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都为声明做出了贡献。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