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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在历史性的联合国人权流产案件中补偿一妇女

2016年1月18日

2001年,一个名叫K.L的十七岁秘鲁女孩怀孕14周,利马公立医院的医生诊断出胎儿先天无脑畸形。先天无脑畸形是一种致命的先天缺陷,胎儿缺失大部分或全部前脑组织。医生告诉她继续怀孕将对她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并建议她流产。

出于此类原因的流产在秘鲁是合法的,但是,医院以该国并未出台提供这类服务的明确法规为由,拒绝进行流产手术。K.L.被迫继续怀孕直到足月生产,并在婴儿存活的四天里以母乳喂养孩子。这一决定随后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收到的一份投诉表示,由于K.L.获得合法医疗程序遭拒,她的人权受到了侵犯。委员会达成一致,并建议秘鲁向K.L.支付补偿。那时是2005年。

如今,近十年过去了,秘鲁政府终于同意赔偿。

委员会作出这项决定,标志着联合国人权机构首次要求未能确保人民获得合法流产服务的政府负责。委员会表示,秘鲁违反了受害者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数项条款下的权利,包括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私生活权利和未成年享有保护措施的权利。

“当然,如果她不需要为赔偿等待十年会更好,但重要的是,当初她所遭受的不公如今已得到了正式承认。”现任委员会成员奈杰尔•罗德利阁下(Nigel Rodley)说道。他是2005年提出建议的委员会成员之一。

委员会主席费边•萨尔维奥利(Fabián Salvioli)表示,各国必须遵循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如果一个国家遵循委员会的裁决,这意味着尊重它的义务,并为委员会所收到案件中的其他受害者带来希望,”他说,“各国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的人权义务,因为这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

K.L的案件由生殖权利中心(Centre for Reproductive Rights)、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捍卫妇女权利委员会以及捍卫妇女权利咨询中心提交至委员会。在秘鲁12月同意赔偿后立即发布的一项新闻声明中,生殖权利中心首席执行官南希•诺萨普(Nancy Northup)表示,补偿K.L的决定非常重要,我们仍然需要更多关于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行动。

“秘鲁是时候明确并执行其安全流产准则,并继续改善所有妇女和女童获得关键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她说。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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