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程序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公约》所有缔约国均应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其国内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
简化报告程序
2010年,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称为简化报告程序的任择报告程序(CCPR/C/99/4*),以便使报告重点更突出,并减轻缔约国的报告负担。
依照标准程序,在进行互动对话之前,缔约国须与委员会交换三份主要文件: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通过的问题清单;以及该国的答复。依照简化程序,只须交换两份此类文件:委员会起草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以及该国的答复。这些答复构成缔约国的报告。
2018年,在对简化报告程序(CCPR/C/123/3)的影响进行研究之后,这一方法被正式采纳为委员会工作方法的一部分。
在2019年7月第一二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
- 2020年转为八年可预见的审查周期。
- 简化报告程序从选择加入模式转变为选择退出模式。
- 引入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
- 继续努力使其工作方法和问题清单与其他条约机构保持一致。
此外,委员会修正了议事规则第73条,以反映其决定。
可预见的审查周期
依照第68/268号决议,采用了可预见的八年审议周期,以提高报告的可预见性,并确保所有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
标准报告程序
选择退出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应遵循标准程序,并参考报告准则。缔约国必须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的一年内提交初次报告,说明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定期报告应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提交(《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于随后的定期报告,委员会采取的做法是,在其结论性意见的末尾说明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
然后,委员会须在审查缔约国报告的会议之前,向其转交一份问题清单,列出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就《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供进一步具体资料的议题。将请缔约国在与委员会会晤之前,在特定日期之前提交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相关文件
- 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准则(CCPR/C/2009/1)
- 条约机构报告的补充准则和工具(所有条约机构)
- 《依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告:培训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