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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根据设立它们的条约规定行使一系列职能:包括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审议个人投诉,开展国家调查,通过解读条约规定的一般性意见并组织与条约相关的专题讨论(见下文)。

审议缔约国报告

一国在批准某项条约后需承担该条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法律义务。然而,成为条约缔约国只是第一步,因为仅仅在纸面上承认权利不足以保障其实际享有。

所以,除了落实条约实质性规定的义务,各缔约国还有义务就如何落实人权问题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定期报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除外)。

除了缔约国报告之外,条约机构还可能从其他来源收到有关一国人权状况的信息,包括国家人权机构(NHRIs)、国际和国家民间社会组织(CSOs)、联合国实体、其他政府间组织、专业团体和学术机构。大多数委员会将抽出特定的全体会议时间听取来自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实体的意见。

相关条约机构将根据所有可用信息,在缔约国代表团在场情况下审议该国报告。委员会还将以建设性对话为基础发布其关注的问题和建议,被称为“结论性意见”。

审议个人投诉

六个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在特定情况下接受个人申述/提交来文。任何声称其条约下权利受到某缔约国侵犯的个人都可向相关委员会发送来文,只要该国承认委员会接受此类投诉的能力且已穷尽国内补救措施。另外,三个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有关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都包含了相关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规定,但尚未生效。

进行国别调查

六个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相关任择议定书生效时)若收到可靠信息表明有确凿证据显示某缔约国严重、广泛或系统地违反公约规定时,可在特定情况下开展国别调查

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还会发布其对人权规定内容的解读,即对专题问题或工作方法的一般意见。这些意见涵盖广泛的主题,如对实质性规定(如生命权或充足食物权)的全面解读和有关应在国家报告中提交的条约特定条款相关信息的一般性导则等。

主席会议

条约机构正不断通过简化和协调工作方法和做法来提高效率。

人权条约机构的年度主席会议为十大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们提供了讨论工作、分享最佳做法、考虑如何提高条约机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效性方法的平台。

加强条约机构进程

200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强调指出,以人权文书及相应监督机构数量增长和缔约国更加遵守报告义务为标志的人权保护系统的全面成功对条约机构和人权高专办提出了更多需求。她呼吁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始反思如何简化和加强条约机构系统,以实现这些机制之间及其与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的互动中的更好协调。

为响应高级专员的号召,利益攸关方2010年至2012年间已召开了19次协商会。

2012年6月22日,高级专员发布了一份报告,汇编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建议。

希望全面了解联合国人权条约系统,点击此处下载人权高专办概况介绍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