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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条约机构由独立专家组成,他们在人权领域的能力受到公认,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两年一次,分两半错开年份进行,以确保委员会构成的连续性和变化之间达成平衡。

不限成员任期的委员会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移民工人问题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仅能连任一次的委员会是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

重要文件

条约机构成员要求

条约机构成员应满足若干要求:

  1. 身为有关人权条约缔约国的国民;
  2. 由有关条约缔约国选举产生(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除外,该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提名选举产生;
  3. 道德高尚,且在相关人权领域的能力受到公认;
  4. 能够定期出席有关委员会的会议;
  5. 以个人身份任职。

提名选举候选人

各种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和选举条约机构成员。提名由秘书长汇总,并提交给特定条约的所有缔约国供审议。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3段],在为委员会选举提名独立专家时,鼓励各国充分考虑:

  • 地域分配公平;
  • 不同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
  • 性别代表性均衡;
  • 残疾专家的参与。

决议还重申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第35段]。所有当选成员均以个人身份任职。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门知识

由于从国家一级的提名程序开始,就需要维护独立性和公正性,一些缔约国因此通过了国家政策和程序,以透明、公开、包容、有利于挑选具有所需专门知识和独立性的候选人的方式开展提名程序。

同样,自1997年以来,各条约机构主席通过机构的年度会议一再建议,“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应避免提名或选举担任政治职务或担任不易与既定条约规定的独立专家义务相协调的职位的人进入条约机构”。

2012年6月,各条约机构主席讨论并核可了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在下列程序期间,准则的执行是一项常设议程:

选举过程

条约机构成员的选举在缔约国会议期间进行。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当选委员会成员的人应为获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被提名者。

除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外,所有条约机构均采用这一程序。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此外,关于缔约国可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程序各不相同。

终止成员的任务授权

条约机构成员的任务授权在其所受任命的任期届满时终止。死亡、辞职或妨碍成员继续履行其委员会职责的任何其他原因,均可构成提前终止条约机构成员任务授权的理由。(《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十三条;《禁止酷刑公约》第十七条第六款;《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三条第七款;《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七十二条第六款;《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第九款;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