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准则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所有缔约国均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如何落实这些权利。各国必须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内提交报告,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报告,或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各国应考虑以报告程序,包括编写报告,作为确保遵守国际义务的方式。这些报告得益于基础广泛的协商和建设性参与。缔约国应鼓励和促进残疾人、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编写报告。
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报告
这些报告准则旨在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向缔约国提出建议,以确保报告的全面性和统一性。
- 缔约国依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CRPD/C/2/3
- 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定期提交报告,包括依照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2016年)通过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准则——CRPD/C/3
- 独立监督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准则——见《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CRPD/C/1/Rev.1
- 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 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附加准则和工具(所有条约机构)
简化报告程序
2013年9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第十届会议期间通过了一项简化报告程序,用于2014年及此后的定期报告。
根据这一程序(CRPD/C/3),委员会编写并通过将转交缔约国的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视为缔约国报告的组成部分。有关国家必须首先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才能以这种方式提交报告。
这项程序旨在促进缔约国的报告进程;加强缔约国及时有效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委员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定期报告;减少在审议报告前要求补充信息的需要,从而提高条约监督机构的效力;以及允许委员会提前规划工作。
- 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国家清单及其报告状态
- 向定期报告准则草案和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