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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于2015年一致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30年议程》)及其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169项具体目标和231项独特指标共同影响了国际和国家发展政策的方向,为弥合人权与发展之间的鸿沟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和机遇。它是指导国际和国家发展行动的整体框架。

《2030年议程》态度鲜明地以人权为基础,明确以《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等其他文书为依据(第10段)。可持续发展目标“要让所有人享有人权”(《2030年议程》序言),这些目标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所有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重要的是,各国将采用信守国际法的方式来执行《2030年议程》(第18段)。

尽管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以人权为框架,但许多具体目标都反映了国际标准的内容。例如,可持续发展目标1(无贫困)、可持续发展目标2(零饥饿)、可持续发展目标3(良好健康与福祉)、可持续发展目标4(优质教育)、可持续发展目标6(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可持续发展目标8(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1(可持续城市和社区)都反映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关于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一些主要方面,包括人身安全、诉诸司法和基本自由。可持续发展目标17涉及与发展权和落实手段有关的问题。

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2030年议程》还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作为核心,承诺“不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和“首先尽力帮助落在最后面的人”,特别关注边缘化群体,两项打击歧视和不平等现象的专门目标(关于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和关于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不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0),以及对数据分类、包容的参与方法的部门间承诺(所有社会和所有政府的方法)。对《2030年议程》后续行动的问责和审议表明,整个《议程》的制定采用了以人权为本的做法,这对于有效执行《议程》也至关重要。

人权高专办的参与

然而,由于存在不少差距和风险,可持续发展目标可能无法达到国际人权标准,例如限制妇女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国家立法、对“少数群体”和性少数群体缺乏关注以及薄弱的问责机制。另一个可能存在不足的方面是,在执行《2030年议程》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以人权为本的做法、将人权考虑作为干预措施的核心,以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联合国人权办在这些方面向包括会员国、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联合国各实体在内的广泛的利益攸关方提供指导、能力加强和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了解更多人权高专办关于《2030年议程》的工作。

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千年发展目标有何不同?

可持续发展目标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普遍性:千年发展目标只适用于所谓“发展中国家”,而可持续发展目标是真正普遍的框架,将适用于所有国家。所有国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上都需要取得进步,也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描述的诸多可持续发展层面时,面临着普遍和独特的挑战。

变革性:2030年议程是关乎“人类、星球、繁荣、和平与伙伴”的议程,它提供了从传统发展模式的范式转变。它为以人类和星球为核心、以人权为基础且体恤性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变革性的展望,远远超出了狭义的千年发展目标展望。 

综合性:除了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2030年议程还承诺“更和平、公正而包容的社会,且免于恐惧和暴力”,关注民主治理、法治、获得司法救助和人身安全(目标16),以及有利的国际环境(目标17,且贯穿整个框架)。它因此涵盖了有关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问题。

包容性:新议程努力不落下任何人,展望了“一个普遍尊重平等与非歧视的世界”,包括性别平等,在国内和各国之间一概如此,为此,重申所有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责任,且不对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身世、残疾或其他地位等进行任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