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特别程序将解决对寻求、正在和已经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人士进行恐吓和报复的行为列为最高优先事项。

特别程序已加强应对这些不可接受的做法。

处理报复行动的特别程序框架

特别程序采取各种保密行动或公开行动来处理恐吓和报复案件。具体包括:

  • 在与政府官员会晤期间提到报复案件;
  • 向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发送函件;
  • 向联合国驻外代表和总部代表提交报复案件,包括秘书长、高级专员、助理秘书长和人权理事会主席;
  • 在发表的公开声明和新闻稿、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或在与这两个机构进行互动对话期间提出报复案件。

框架旨在强化特别程序系统对此类问题的应对,并使其系统化。

什么是报复?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2/2号第24/24号和第36/21号决议,恐吓与报复行为的定义是指

针对以下人士采取的所有恐吓或报复行为:

  1. 寻求或曾经与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和机构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或为之提供证词或信息的人;
  2. 利用或曾利用联合国主持下设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程序的人,以及所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3. 向根据人权文书设立的程序提交或曾提交来文的人,以及所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4. 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亲属,或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根据这一定义,报复行为的潜在对象不仅包括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还包括与特别程序合作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如与任务负责人会面(包括在其国家访问期间)、向特别程序提交信息或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亲属,以及国家人权机构或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人员。

任务负责人的作用
  • 同其他案件一样,任务负责人在处理涉嫌恐吓或报复行为的案件时遵循“不伤害”原则。
  •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任务负责人可采取的行动包括:联系有关当局、发送函件、发布新闻稿、在其报告中提及案件,以及告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助理秘书长和/或人权理事会主席。
  • 任务负责人将报复行为告知协调委员会协调人,以期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行动。
  • 在必要时,任务负责人可在国际或区域一级寻求与其他人权机制的合作,包括通过交叉参照。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 协调委员会每年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名负责报复问题的协调人。
  • 协调委员会将全面记录所有针对与特别程序合作的个人和团体的恐吓和报复案件,
  • 并继续在联合国系统内系统地提出报复问题,特别是向人权理事会主席、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秘书长提出。
  • 如确有必要并征得相关任务负责人的同意后,协调委员会可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接触有关国家或利益攸关方、发布新闻声明等。
特别程序系统
  • 特别程序年度报告载有报复问题部分,叙述了特别程序系统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关切和所采取的行动。
  • 特别程序利用一切机会重申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履行其职责,以及确保此类合作能够自由和安全地进行的重要性。
  • 特别程序一贯要求在联合国系统内指定一名负责报复问题的高级代表。因此,特别程序欢迎2016年10月指定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领导联合国作出努力,终止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人士的恐吓和报复行为。特别程序与助理秘书长密切合作,以确保联合国针对恐吓和报复行为作出一致的全系统反应。
  • 特别程序定期审查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及机制开展合作的恐吓或报复行为的应对工作,尤其是特别程序和在必要时修订既定框架。
秘书长报告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2/2号决议,联合国秘书长每年提交关于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开展合作的报告。

查看秘书长报告

其他相关方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