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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6/151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其目的是确保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得到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接受适当的社会、心理、医疗康复和其他相关的专门康复。
该基金每年向为人权因酷刑而受到严重侵犯的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提供上述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发放赠款。
基金优先向人权受到国家(其人权状况已成为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决议或决定的主题)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该基金依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进行管理,并由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董事会由在人权领域、特别是酷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组成,他们将以个人身份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