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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遵循以下正式文件列明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份正式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工作的一般规则,涵盖会议、议程、成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

查看最新议事规则

工作方法

除了议事规则,以下工作方法更详细地概述了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I.导言

II.缔约国报告准则

III.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

     A.问题清单

     B.建设性对话

     C.结论性意见

IV.跟进结论性意见

V.鼓励缔约国进行报告并在报告前提交问题清单的战略

VI.秘书处提供的文件

VII.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VIII.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委员会的活动

IX.一般性意见

X.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决定

XI.个人来文

XII.调查

XIII.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XIV.报复

XV.其他事宜

I.导言

禁止酷刑委员会由10名品德高尚、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的才能的专家组成,成员以个人能力行使职责。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其为执行公约规定和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缔约国加入公约一年后提交首份报告,之后每四年提交一份定期报告。除了审议缔约国报告,委员会其他核心活动包括审议个人来文、通过一般性意见并进行调查。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概述了有关其工作方法的具体信息。

II.缔约国报告准则

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内的所有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都通过了条约专要报告准则来协助缔约国准备首份定期报告。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2008年提出的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都受邀在2009年底前采用其修订版准则。为了协调条约报告过程,会议还重申:缔约国在向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都应参考共同核心文件准则以及条约专要文件准则。[1]

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应将有关公约实际落实情况的信息以及影响落实的因素和困难载入报告。委员会欢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报告准备过程中的咨询活动。委员会还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有关在国家层面落实公约规定情况的信息(请见下文第八部分)。

III.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

委员会在每届会议期间从收到的报告中选出下两次届会中将要接受审议的报告。委员会通常按照提交时间的先后选择报告,但相对于定期报告,会优先选择首份报告和逾期许久的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还会优先选择根据新的任则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见以下第五部分),因为在审议这些报告前无需准备问题清单。同时,委员会任命两名成员担任每一份报告的国别报告员。一名成员在同一次届会上可以担任不止一份报告的报告员。

A.问题清单

在定期报告接受审议的前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将拟出问题清单(LOI)并转交至当事国。这一清单是两名国别报告员根据报告所载信息、委员会给当事国的前一份结论性意见以及来自其他条约机构、特别程序、联合国系统以及其他渠道(包括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准备的,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问题清单旨在让缔约国阐明并更新特定问题和专题,并在不限制的情况下重点关注委员会在特别感兴趣的问题方面与缔约国的对话。对问题清单的回复应在委员会和当事国代表团的对话开始前提供。委员会不发表针对首份报告的问题清单。The Committee does not issue LOIs for initial reports.

B.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每年召开两届会议,每届会议持续四周,分别在11月和5月,每次届会审议8至9份报告,邀请每个国家派一个代表团出席对话。

对报告的审议以报告国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对话形式进行。对话旨在增强委员会对缔约国公约相关状况的了解,并提供关于如何在该国改善公约规定执行情况的建议。对话还为当事国进一步解释其在加强防止酷刑和虐待方面的努力并向委员会成员说明报告内容提供了一个机会。在特殊情况下,即缔约国收到通知但在未提供充足理由的情况下缺席时,委员会可以在当事国代表未出席的情况下审议报告。[2]

审议一份报告通常要召开两次公开会议,第一天召开一次半天的会议,第二天再召开一次半天的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首先由缔约国代表进行简短的介绍,他/她通常会更新报告所载信息,如有需要还会特别强调与之前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最相关的问题。之后,国别报告员和其他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论、提问并询问他们认为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的补充信息。他们也可以提出未在问题清单中提到的问题。第二天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由缔约国代表对成员在第一次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委员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后续问题予以回答。

委员个人将不参与审议所属缔约国报告工作的任一环节。

联合国新闻处将立即发布用英文和法文撰写的关于缔约国报告审议会议的新闻稿。英文或法文版的摘要记录也将在届会结束后发布。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是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其工作语文[3]。将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翻译至这些语文的口译服务,并将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用尽可能多的委员会工作语文撰写后公开。

C. 结论性意见

结束对每一份报告的审议后,国别报告员会起草一份结论性意见的议案,并随后在委员会的闭门全体会议中予以讨论和通过。结论性意见的标准格式包括一个简单的引言,之后是积极方面、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委员会还指出需要后续跟进的特定问题并要求当事国在一年之内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补充信息。

一旦通过,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将发至当事国,并在届会结束后发表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定届会网站的委员会网页上。任何感兴趣者也可以获得结论性报告。最后,结论性报告将载入委员会每年秋季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中。

除了后续问题,缔约国可以提交任何其认为合适的关于结论性意见的评论。委员会可以通过发表官方文件并发表在网站上的方式公开这些评论。与其他条约机构类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用所有适当的言语广泛传播结论性意见以及国家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

IV.跟进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指出一些严肃、具有保护性且可以在一年内实现的建议,并希望从当事国处得到这方面的信息。当事国必须在一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4]委员会已经任命一名报告员跟进当事国遵守这些请求的情况。缔约国在跟进程序下提供的信息以及跟进报告员对提供的信息的回复都会在委员会网页上单独的后续行动中公布。

V.鼓励缔约国进行报告(包括报告前问题清单)的战略

根据议事规则,委员会还可以向缔约国发放提交逾期报告的提醒。但如果在收到提醒后,当事国仍未提交报告,委员会可以通知违约国,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在特定日期审议该国为执行公约规定和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还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通过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还通过了新的任择报告程序,该程序要求在缔约国提交相应的定期报告前将准备并通过的问题清单交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当事国对问题清单的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一部分。根据这一程序,委员会可以为缔约国准备更具有针对性的报告并准时提交提供帮助。委员会不发表根据这一程序提交的报告的问题清单。

VI.秘书处提供的文件或其他支持

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支持委员会某些方面的工作。秘书处为委员会成员提供载有来自委员会自身、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制(例如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专门机构、区域性组织、政府间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信息的背景说明和国别文件。它还协助成员准备草案。秘书处还通过接收并处理个人投诉和协助委员会调查相关的工作对委员会予以支持。这类支持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有所说明。

VII.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根据议事规则[5],委员会可以邀请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部门提交与公约下委员会活动相关的信息。因此,委员会经常向任务授权与其活动高度相关的机构发放邀请。信息通常以书面形式秘密提交。

VIII.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委员会的活动

根据议事规则[6],委员会邀请非政府组织提交与其活动相关的书面信息。根据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可邀请当事国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交与其活动相关的书面信息。但任何非政府组织或国家人权机构,无论受邀与否,都可以主动向委员会提交相关信息。了解更多细节,请参阅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情况说明

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将发表于委员会网页予以公开并提请当事国予以注意。这一做法使得当事国可以更好地准备回应委员会可能基于这些信息提出的问题。已在届会开始前提交书面信息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在届会期间向委员会做简短介绍。在2010年11月的届会以来,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将在闭门会议中会见国别报告员和相关成员。这类不公开的简报或会议只针对一个国家的情况,且在审议该国国别报告之前举行。

IX.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关于公约特定规定及其执行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因此,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有关如何依据公约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一份一般性意见;并于2007年通过了有关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情况的第二份意见;2012年通过了有关缔约国在公约第14条(对受害者的救助)下的义务的第三份一般性建议;2017年通过了有关如何依据公约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四份一般性建议,作为对第一份一般性意见的更新。

通过一般性意见是所有条约机构的共同做法。这些意见解读公约的规定并为报告程序以及增强落实公约规定需要的措施提供指导。

X.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决定

委员会通过声明和决定来关注并强调落实公约方面的主要进展和问题,并阐明其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最近,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通过其结论性意见、成员名单以及关于报复行为的声明。委员会可以单独发表声明或与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共同发表联合声明。因此,联合声明通常发表于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XI.个人来文/投诉

根据公约第22条,如果当事国已经承认委员会的能力,委员会可以接收并审议个人来文(又被称作投诉)(见年度报告的相应章节)。委员会首先根据特定标准审议来文的可受理性,如果可受理,将确定其价值。这些决定被视为具有准司法性质。委员会还为新来文以及针对裁定违反公约行为的后续行动任命了报告员。

XII.调查

根据《公约》第20条,委员会有权力接收关于某一缔约国存在蓄意酷刑做法的指控信息并就此展开调查,除非当事国曾宣布不承认委员会的这一能力(参见年度报告的相应章节)。这一过程保密,并需要当事国的合作。委员会若认为收到的信息可靠且包含“有力地表明某些缔约国内存在系统性酷刑”,将邀请当事国与其合作来审议信息。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指派一名或更多的成员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调查。这类调查可以包括在当事国允许的情况下,由指定的委员会成员对该国进行访问。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将转交至当事国,并可能在与当事国协商后载入年度报告。

XIII.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6月22日生效,并据此设立了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条,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目标是设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和国内机构对存在剥夺个人自由现象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体系,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情况。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3段的规定,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每年至少同时举行一次届会。因此,它们每年11月都会同时召开届会。它们还决定成立一个非正式的联系小组来加强合作。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段,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活动的公开年度报告。委员会可以决定将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报告载入其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

XIV.报复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9、20和22条任命报告员对任何报复与委员会进行合作者相关的指控进行跟进,根据《公约》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

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见报复问题

XV.其他事宜

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进行审议国别报告之外的其他合作

委员会通过参加人权条约机构年度主席会议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互动,特别是就工作方法相关事宜进行互动。委员会还会直接或通过秘书处与其他专门处理酷刑问题的联合国机构和机制保持定期联系,例如人权理事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这类联系的目的是交换信息、协调活动并避免重复,以加强禁止、预防并补救全球的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


1/ 见联合国2008年5月29日文件HRI/GEN/2/Rev.5
2/ 议事规则第68条第2段
3/ 议事规则第27条
4/ 议事规则第71条
5/ 议事规则第63条
6/ 议事规则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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