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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多个机制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将于2023年1月23日至2月3日举行第四十二届会议,在此期间13个国家的人权记录将接受审议

2023年1月18日

日内瓦(2023年1月18日)——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十二届会议将于1月23日至2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13个国家的人权记录将在此期间接受审议。本届会议是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的第二届会议。通过普遍定期审议这一独特的程序,人权理事会对所有193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

将在届会期间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审议的这一组国家是(按照计划的审议顺序):捷克、阿根廷、加蓬、加纳、秘鲁、危地马拉、贝宁、大韩民国、瑞士、巴基斯坦、赞比亚、日本、和斯里兰卡1。会议将在日内瓦万国宫二十号室举行,并通过网播的方式进行直播。

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2022年11月至2027年2月)将重点关注各国加强执行审议建议和后续行动的情况。在此期间,各国应说明为落实其先前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尤其是那些得到了该国支持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自上一次审议以来的进展并分享后续行动中的挑战。作为审议基础的报告可在线查看。

按照计划,13个国家的高级别代表团将会见由人权理事会全体47个成员国和其他希望参加的国家组成的工作组。平均超过100个国家向接受审议国家提出建议。各接受审议国家需展示为履行其人权义务和承诺作出的努力,尤其是自其上一次普遍定期审议起,评估积极进展并发现挑战。各国接受审议以及通过和发布报告的时间表请见下方或此链接

届会期间,接受审议的国家将与工作组进行互动对话。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持续三个半小时,另有半个小时用于通过载有同行建议的报告。来自不同区域集团的三个理事会成员国(或称“三国小组”)将担任报告员协助每个国家的审议。本届会议期间审议各国情况的三国小组是通过2022年1月11日理事会组织会议抽签选出的。
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最终结果将在2023年6月至7月举行的第五十三届常会全体会议上通过。

关于普遍定期审议

根据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设立了人权理事会,并任命理事会“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理事会于2007年6月18日(首届会议一年后)通过了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即“机构建设一揽子计划”,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随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8年4月举行首次会议审议第一组国家,审议顺序是由抽签决定的。首此会议的召开开启了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联合国所有193个会员国的人权记录均接受了审议(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随后,所有193个国家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2012年1月至2016年11月)和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2017年5月至2022年 1月)接受了后续审议。

根据与理事会审议相关的2011年3月25日通过的人权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和第17/119号决定,第二轮及之后的普遍定期审议周期应特别关注落实已接受的建议和受审议国家的人权状况发展。

通过与各国和利益攸关方通力协作和分享最佳做法,人权高专办支持所有国家就后续行动和国际人权机制成果的落实(特别是普遍定期审议的成果)进行接触,并与联合国系统开展合作。

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是为加强各国的人权保护制度(尤其是通过议会和其他国家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更多参与)和解决侵犯人权的根本原因,因此具有预防作用。

在通过各国第四轮审议建议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将致函各国外交部长,鼓励他们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取得切实成果,特别是对他们所支持的建议,可在线查看高级专员致外交部长的信。接受审议国家支持和/或注意到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分类汇总表、反映第三周期和第四周期之间在建议方面的趋势信息图以及人权建议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联系,将一并随信附后,可在线获取

2022年10月7日,人权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关于加强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自愿基金的第51/30号决议,其中包括在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加强每个区域办事处的专门能力,以通过执行普遍定期审议财政和技术援助自愿基金更好地响应日益增长的援助请求。同一份决议中,理事会决定在2023年3月1日举行的第五十二届常会上召开一次高级别小组讨论会,重点讨论两个自愿基金在过去15年执行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采取的良好做法和吸取的经验教训,并思考如何进一步优化利用这两个基金,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参与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详见15周年宣传册)。

人权理事会于2018年2月26日举行了一次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其间,与会者集中讨论了在执行普遍定期审议建议方面的挑战和机遇,以加强在国家一级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充分纳入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摘要)。

2020年2月24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起了“人权行动呼吁”,表示“将向世界各地每一位联合国国家领导人发布一份新的实用指南,以加强我们的合作平台,利用普遍定期审议的力量和潜力应对人权挑战”。自2020年9月起提供《普遍定期审议实用指南》的所有联合国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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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如何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做法资料库

此外,秘书长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我们的共同议程》中,将普遍定期审议援引为“鼓励相互问责”模式,可以在加强有效的多边主义法律框架方面发挥作用(第107段)。

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和目标

根据人权理事会“机构建设一揽子计划”,又经2011年3月通过的理事会审议结果的支持,对一国审议的依据为:由接受审议国家准备并提交的材料(国家报告),可在审议期间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其他相关联合国机制和实体的报告中所载的信息,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汇编成报告(联合国汇编);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人权维护者、学术研究机构、区域组织)为普遍定期审议提供的信息,也将由人权高专办在另一份文件(利益攸关方材料概述)中加以概述。为了增强议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普遍定期审议各阶段的作用,人权理事会分别与各国议会联盟、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普遍定期审议信息网密切合作,发布了以下相关提示。可查阅:

议会议员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技巧:
/Documents/HRBodies/UPR/TIPs_Members_Parliament.pdf

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技巧:
/Documents/HRBodies/UPR/Tips_21Sept2020.pdf

《民间社会参与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指南》
/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hrbodies/upr/sessions/2022-10-24/UPR-4th-cycle-civil-society-guide.pdf

根据通过的“机构建设一揽子计划”,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是: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履行国家的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该国的积极进展及面临的挑战;与所涉国家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增强该国的能力,加强技术援助;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分享最佳做法;支持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鼓励与人权理事会、其他人权机构和人权高专办的全面合作和参与。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十二届会议时间表:
(包含每个国家的文档页面链接)

1月23日(星期一)

09:15-12:30 审议捷克
14:30-18:00 审议阿根廷

1月24日(星期二)

09:00-12:30 审议加蓬
14:30-18:00 审议加纳

1月25日(星期三)

09:00-12:30 审议秘鲁
14:30-18:00 审议危地马拉

1月26日(星期四)

09:00-12:30 审议贝宁
14:30-18:00 审议大韩民国

1月27日(星期五)

09:00-12:30 审议瑞士
15:30-18:00 通过关于捷克、阿根廷、加蓬、加纳和秘鲁的建议

1月30日(星期一)

09:00-12:30 审议巴基斯坦
14:30-18:00 审议赞比亚

1月31日(星期二)

09:00-12:30 审议日本

2月1日(星期三)

09:00-12:30 审议斯里兰卡
15:30-18:00 通过关于危地马拉、贝宁、大韩民国、瑞士和巴基斯坦的建议

2月2日(星期四)

无会议

2月3日(星期五)

16:00-18:00 通过关于赞比亚、日本和斯里兰卡的建议

在乌克兰提出请求后,鉴于该国“当前的特殊情况”,2022年7月8日人权理事会决定将原定于第四十二届会议期间对乌克兰进行的审议工作推迟至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周期的尾声。

关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额外信息可在普遍定期审议页面查看。

媒体联系:人权高专办媒体干事罗兰多·戈麦斯(Rolando Gómez)rolando.gomez@un.org,人权高专办新闻干事马修·布朗(Matthew Brown)matthew.brown@un.org或人权高专办新闻干事帕斯卡·西姆(Pascal Sim)simp@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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